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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和《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国科发规〔2020〕352号)精神,落实《关于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的通知》(沪科合〔2020〕31号)要求,共享共用长三角创新资源,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面向长三角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付。 第三条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创新券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制度设计、执行经费预算、管理和监督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门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运营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创新券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指定的创新券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领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不得使用创新券支付该项服务。 第八条 第二条中“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购买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等服务。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并动态更新。 第九条 第二条中“服务机构”是指列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服务资源目录的机构,其他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长三角服务机构,可以在平台申请入驻,经管理中心初审、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列入目录。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法人单位,且注册时间满2年; (二)具备5名以上专职服务人员,有相关专业服务能力;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创新券管理信息平台申领创新券,经管理中心审核、市科技局复核后即可获得创新券额度。 第十一条 企业在平台选择已上架的服务产品并下单。服务机构确认接单,并上传意向服务合同,合同中需明确服务项目和费用明细。管理中心对意向服务合同中符合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并按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0%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 第十二条 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在线提交兑付申请、正式服务合同、发票以及服务结果凭证(如评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市科技局负责企业信用查询,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和公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集中拨付资金,完成兑付。兑付完成后,依法依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平台常年受理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创新券兑付有效期自管理中心拟定使用额度之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上年度一定比例以上有创新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或机构,由市科技局注销其创新券申领、兑付资格,记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