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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邢台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构:邢台市科技局 | 发文时间:2021-06-07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邢台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附件:邢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邢台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邢台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科普基地是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机构,是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市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邢台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科普基地分为综合场馆、专题特色、科研基地、公共服务、信息传媒等五类。 (一)综合场馆类。具有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 (二)专题特色类。以某一个特定科学技术领域为主题,或以现代产业、科技园区等为依托,具有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特色展厅、设施或场所。 (三)科研基地类。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科学观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 (四)公共服务类。以丰富的科普展示和传播手段,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 (五)信息传媒类。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具有拓展的线下科普空间和场所,具有前沿的、丰富的科普资源和普及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主流媒体或专业机构。 第五条  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三)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并建立科普基地档案。 (四)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技传播能力,并且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五)具备持续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科普基地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场馆类 1.具有较大规模的独立科普建筑,具备开展多领域科普的条件; 2.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 3.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40天/年。 (二)专题特色类 1.有独立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示厅,用于展示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展厅外具有与科普主题相关的生产线、园区等配套科普内容; 3.展厅内展示的自然资源、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普内容,应在全市独具特色或在市内具有领先水平; 4.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年。 (三)科研基地类 1.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实验仪器、设备、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用于展示开放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能够展示科学研究或创新成果的重要过程,有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相关科普知识,所展示内容应与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内容一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年。 (四)公共服务类 1.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正规登记的,且在区域内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具有独特自然、科技景观的公众场所; 2.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展牌、演示设施设备等,科普内容要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3.常年对外开放。 (五)信息传媒类 1.有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专业队伍; 2.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有先进的展示手段; 3.开展经常性的线下科普活动; 4. 科普企业要有持续开发和推出科普产品、展教具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逐级向市科技局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邢台市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2.相关辅助材料,以及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评审标准与程序 (一)根据第五条、第六条制定评审标准,组织3-5名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评审。 (二)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将授予“邢台市科普基地”牌匾。 第四章  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  科普基地每年要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条  科普基地每年度末要对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积极配合开展科普统计,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法人变更、承建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提前逐级向市科技局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协助本地科技、宣传、教育、科协等单位或部门开展全市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活动期间,应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统一认定、分类指导、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总结评价机制,每年进行年度总结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科普基地的年度运行状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促进发展。每3年组织对科普基地进行评估,对科普基地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年度评价档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普基地,优先列入支持范围;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提出发展指导意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评估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评估内容包括3年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工作效果情况、未来3年科普发展规划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科普基地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建立退出机制。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邢台市科普基地”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它失信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四)发生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不能达到科普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科普基地职责和义务的。 第六章  服务与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科普基地的建设水平。 (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家开展服务。市科技局定期组织专家对科普基地开展考察和服务活动,对科普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建设邢台市科普资源共享平台。支持科普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科普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形成品牌效应。 (三)纳入科普项目和活动支持范围。对认定的科普基地,支持申报科普项目、参与市级以上科普活动,鼓励进一步开发和推出更多的优质科普资源,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服务。 (四)组织开展交流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工作培训,提高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邢台市科普基地申报表 申报类别:( )综合场馆类 ( )专题特色类 ( )科研基地类 ( )公共服务类 ( )信息传媒类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归口管理部门(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制 填报说明 一、本申报书由拟申报邢台市科普基地的单位填写。 二、本申报书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 三、申报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一律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四、提交申报书时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内容应与申报书中的相关材料目录保持一致,且能够真实反映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科普工作的开展情况)。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 五、填写申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1. “申报类别”:在拟申报类别前的()内打勾。 2.“归口管理部门”:应填写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3.“基地建设情况”:“专职科普人数”指单位内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数量,“兼职科普人数”指单位内兼职或能够临时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数量;“科普志愿者人数”指经常到单位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对稳定的单位外人员数量。 4.“单位简介”:面向社会公众对象,以通俗易懂的文字简要介绍本单位。 5.“已获命名情况”:请说明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的称号、命名单位和命名时间。 6.“科普工作简介”:请简要介绍申报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情况,包括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主要形式、内容、规模、效果及开放制度等基本情况。 7.“科普工作保障条件”:请申报单位按照《邢台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内容,说明申报单位为开展科普活动所提供的场所、设施、人员、经费、制度等保障条件和措施。 8.“科普发展规划”:请简要说明申报单位未来三年的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应的保障条件或措施。 9.“相关材料目录”:请详细列出申报单位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目录清单,如科普工作制度、科普场地展示图、特色科普活动照片、科普展教资源、获得的奖励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