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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丽春航空动力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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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市级
产业园级别
6200.00亩
占地面积
招商方向
新材料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详细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彭州航空动力产业功能区
伍先生
园区对接人
立即沟通
客服中心
19
0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相关基金
相关政策

产业园简介

作为成都国际航空航天产业生态圈的重要载体,丽春航空动力小镇汇聚国内外行业顶尖院士专家团队,重点发展航空动力、增材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和智能制造。目前丽春航空动力小镇已合作共建北航创新研究院、航空动力科创园、巴顿焊接研究院四川分院、西南交大先进激光应用技术创新中心、四川省增材制造产业孵化基地等多个校院企地融合发展创新平台项目,将借智借力营建高品质科创空间,打造一个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技术转化平台,加快建设中国蓝色动力硅谷、西部高端智造小镇。

产业基础

主导产业
航空动力、增材制造、智能制造
招商方向
新材料-航空新材料、航空动力装备、航空文化;

入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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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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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
物流中心
排污指标(废水、废气、废渣)

产业政策

人才引进
(1)
政策名称
《彭州市实施产业强市若干人才政策措施》
政策摘要
彭州市实施产业强市若干人才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加快重点产业人才集聚,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协同水平,全力助推人才资源向创新动能转化,努力建设人才汇聚、事业发展、价值实现的人才强市,结合彭州实际,实施“天彭菁英计划”,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优化人才分类标准 (一)细化人才分类标准。围绕城市发展战略、重点产业细分领域和用人主体需求,将人才划分为国际顶尖人才、国家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产业菁英人才四类,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供求状况动态更新,向经认定的人才分层分类提供双创扶持、安居落户、子女教育等精细化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二)支持高端人才在彭创新创业

重点企业

新材料
(1)
企业名称
仁新焊机机器人(成都)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智能机器人

园内配套信息

餐厅
公寓
便利店
公共交通
车位
充电桩
公共会议室

周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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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28 10:52 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量: 2441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根据《关于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委办〔 2020 〕 16 号)、《关于全面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 2020 〕 6 号)、 《成都市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厅〔 2021 〕 69 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 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 “ 十四五 ” 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区〔 2022 〕 263 号)、 《成都市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厅〔 2021 〕 69 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发展科技服务业,明确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现、奖励、互认互通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创新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等相关活动购买科技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提供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券兑现及奖励、科技创新券平台维护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都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经费预算、监督指导,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成都市科技局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成都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 创新券管理中心 ” ),承担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科技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承担购买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注册审核。 成都市科技局委托成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担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产品的注册审核工作。 第六条 成都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www.cdkjfw.com )是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 创新券管理平台 ” )。 第三章 申领对象和额度 第七条 申领对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对象包括:在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或市科技部门备案)、医疗卫生机构;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请额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申请 10 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高性能算力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最高申请 10 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 第九条 有效期。 申领单位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自申领之日起有效期为 1 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四章 支持服务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 20% 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按服务费用的 10% 给予每年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单台套原值不低于 50 万元)开放共享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 20% 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 20% 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 20% 给予每年最高 30 万元奖励;开放共享服务奖励可用于对服务团队、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国家部委及其直属单位认可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可按服务费用的 20% (每人最高 1000 元)使用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服务的机构 , 按接收科技创新券的 20% 给予每年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 企业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可最高使用 5000 元科技创新券。 对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代理服务的机构,按接收通过申报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的 20% 给予每年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高性能算力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不低于 100PFLOPS 或业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 , 可按服务费用的 20% 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五章 申领和兑付流程 第十五条 账户注册。 科技创新券账户分为使用方和接收方两类。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机构登录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选择账户类别,填报相关信息。 服务机构填写符合支持条件的科技服务产品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接收科技创新券。 第十六条 申领与发放。 根据创新券管理平台要求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创新券管理中心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科技创新券发放至注册单位的账户。 第十七条 使用科技创新券 。 (一)服务购买方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提出科技服务购买申请。 (二)服务购买方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按要求约定科技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用比例,并将服务合同等材料上传至创新券管理平台。 (三)创新券管理中心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对服务合同、票据等材料进行审核。 (四)服务完成后,服务购买方在创新券管理平台上使用科技创新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兑付。 (一)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将已提供科技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传到创新券管理平台,创新券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二)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提交科技创新券兑付的纸质证明材料。 (三)创新券管理中心对科技创新券兑付的纸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四)创新券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服务机构拨款。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月兑付 1 次。 第六章 互认互通 第二十条 互认互通区域。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与成都市达成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意愿的城市。 第二十一条 互认互通类别。 检验检测服务、高性能算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申领和使用。 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申领成都市科技创新券,购买成都市的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科技服务时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三条 兑现及奖励。 互认互通区域企业使用的成都科技创新券由成都市的服务机构申请科技创新券兑现及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服务机构均需在成都注册。购买服务使用科技创新券的单位不得与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科技创新券不得买卖、赠送、转让等。 第二十五条 对在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等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全市科技重点工作需要,可适时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点击查看:《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分享到:

成都市科技局 |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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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激励民间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发改投资〔2022〕277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6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激励民间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激励民间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62号),现就激励民间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一次性奖励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提前开工的民间投资项目业主。 (二)奖励条件。对原计划于2023年开工建设的民间投资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前至2022年实质性开工且已申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按照新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的民间投资总额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 (一)新入库投资总额1亿元(含)—3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新入库投资总额3亿元(含)—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新入库投资总额5亿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申报口径 (一)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通过“蓉易享”平台,注册登录后进行奖励申报。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附件,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材料 1、在线填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前开工奖励申报表》;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五证合一”“三证合一”)复印件; 4、开工后每月统计报表(系统页面截图); 5、项目提前开工的佐证材料 (1)纳入成都市2022年重点项目计划“加快前期”批次的项目需提供明确项目基本情况表和年度信息表(“成都市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页面截图),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2)未纳入成都市重点储备项目的,需提供明确开工时间的招商协议、建设条件书或项目备案通知书等; (3)其它可证明项目提前开工的佐证材料; 6、企业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 四、其它事宜 (一)各区(市)县发改部门要加强与申报企业对接沟通,指导企业做好相关资料准备等申报工作,对佐证资料上传不全等情况及时指导企业补齐补正,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组织完成项目初审和推荐上报。市发改委将依据各区(市)县初审通过的项目清单,认真开展资料审查和实地核实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享尽享奖励政策。 (二)财政部门根据发改部门最终审定的项目清单,做好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奖励资金来源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三)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报;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和成都市其他资金支持的(不含配套支持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附件:  1.市和区(市)县激励民间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一次性奖励经办机构咨询电话表 2企业申请激励民间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3 申请成都市激励民间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一次性奖励项目承诺书(参考样本)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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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科字〔2022〕44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组织新模式与财政科技投入新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成都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成都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组织新模式与财政科技投入新机制,根据《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 成都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聚焦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以及解决成都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和城市治理能力提升所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以任务实施成效为衡量标准,以成果落地应用为牵引,由创新主体或创新联合体揭榜实施的,需求目标清晰、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 根据任务来源,“揭榜挂帅”项目分为政府出题类和企业出题类。 第三条  实施流程 “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需求征集、榜单编制、榜单发布、公开揭榜、揭榜公示、签署“军令状”、实施管理和考核验收等流程。 第四条  榜单规范 榜单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目标、考核指标、实施期限、榜单金额。 需求目标应聚焦出题任务方向、提出具体任务要求,考核指标应量化、成果化且能全面支撑需求目标的实现,实施期限应不超过2年,榜单金额为成功揭榜并通过考核验收后拨(支)付给揭榜方的资金额度。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揭榜挂帅”项目的需求征集、遴选发榜、立项实施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资金保障、绩效监督等工作。 “揭榜挂帅”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可依照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实施或参与实施。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政府出题类项目 (一)任务要求。应聚焦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确定的重大技术需求,突出攻关技术成果对产业建圈强链或城市治理的重大科技支撑。 根据技术成果主要应用服务的产业(行业)或率先落地推广的地域,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等需求单位凝练技术需求,明确完成任务的衡量标准、预期成果最终用户[1]以及具体应用场景。 (二)揭榜方要求。 1. 应为登记注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或由其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2. 预期成果最终用户不能作为牵头揭榜方或参与揭榜方。 3. 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三)支持方式。由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成功揭榜方项目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七条  企业出题类项目 (一)任务要求。应聚焦成都市重点产业链主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突破基础软硬件、关键零部件和装备、关键基础材料、关键仪器设备等方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突出攻关技术成果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支撑。 任务应由登记注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对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技术攻关成功后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链企业创新发展。 2. 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申报年度的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含),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3. 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揭榜方要求。 1. 应为市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或由其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2. 需求企业或其股权关联方不能作为揭榜方或参与揭榜方。 3. 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三)支持方式。以需求企业投入为主,单个项目资金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含),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给予需求企业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三章  揭榜与立项 第八条  政府出题类项目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面向有关单位征集技术需求,由有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提出需求建议。需求建议应包括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预期成果最终用户、具体应用场景、主要考核指标、时限要求。 (二)榜单编制。市科技局组织行业管理专家、技术专家、需求单位、最终用户对征集到的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论证,择优遴选出应用面广、指标明确、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进一步凝练明确需求目标和应用场景,细化关键核心指标(技术参数),严格时限要求,准确测算所需资金,编制形成建议榜单。 对国家、省重大科技战略任务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重大技术需求,且需求目标、关键核心指标(技术参数)、最终用户、具体应用场景等已明确的,可不经需求征集,由市科技局组织需求单位、行业专家、技术专家和最终用户等直接论证凝练形成建议榜单。 (三)榜单发布。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遴选意见及建议榜单编制情况,按程序审定后,形成正式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贤揭榜。 (四)申报揭榜。依托“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全程网上实施,有意向的申报揭榜单位按照榜单要求、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的方式,经推荐单位[2]推荐后申报揭榜。 (五)评审遴选。根据申报揭榜情况,市科技局牵头组织需求单位、行业专家、最终用户等,采取论证答辩、现场评估等方式,共同对揭榜方案可行性等开展充分论证评审,遴选出成功揭榜方建议名单。 (六)揭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遴选结果,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方案,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七)签署“军令状”。“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履行相关程序后,下达立项文件,并与揭榜方、揭榜方推荐单位签订任务书。 任务书应结合“里程碑”考核节点及考核指标,对考核方式及要求、资金拨付方式及条件、奖惩措施和成果归属等进行具体约定。 第九条  企业出题类项目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面向重点产业链主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征集技术需求,由企业提出需求建议。需求建议应包括需求背景、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技术指标、攻关成果应用形式与场景、时限要求、项目投入、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二)榜单编制。市科技局组织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盟)、行业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论证,遴选出企业自投资金高、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指导帮助需求企业进一步明确需求目标,细化关键核心指标(技术参数),严格时限要求,准确测算所需资金,编制形成建议榜单。 (三)榜单发布。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遴选意见及建议榜单编制情况,会同需求企业共同商定并按程序审定后,形成正式榜单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贤揭榜。 (四)对接揭榜。市科技局组织需求企业、申报揭榜方开展线下对接洽谈,细化任务内容、预期成果指标、产权归属、项目资金测算等。由需求企业自主择优确定成功揭榜单位或揭榜创新联合体,经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签署揭榜协议。 (五)系统备案。完成对接揭榜后,由需求企业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上传确定的揭榜方案、揭榜协议以备案。 (六)揭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系统备案情况,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及拟补助经费方案,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七)签署“军令状”。“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及拟补助经费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批复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组织需求企业、揭榜方签订任务书。 第十条  探索试行“赛马” 对同一榜单,在揭榜时具有多个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方案,可择优选择若干个揭榜方案采取“赛马”的方式并行立项支持、并行攻关;同一榜单并行支持方案最多不超过3个。项目前期实行动态竞争,中后期根据阶段性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 (一)政府出题类项目。同一榜单中论证评审结果居首并列(或接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揭榜方案,可采取“赛马”方式并行支持;各“赛马”项目立项金额均按榜单金额确定,中后期按任务书约定的“里程碑”节点[3]组织考核与管理。 (二)企业出题类项目。同一榜单根据对接揭榜情况,由需求企业自行确定是否“赛马”及“赛马”项目数量;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对需求企业的补助总额,根据“赛马”数量累计计算。 第四章  改革与管理 第十一条  简化揭榜条件 “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第十二条  突出挂帅攻关 赋予揭榜方攻关方案制定、技术路线确定、攻关团队组建、经费支出管理等自主权。项目立项后,不得更换揭榜方,项目负责人在揭榜攻关期间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三条  经费实行“包干+负面清单”制 政府出题类项目申报揭榜时不填预算申报书,评榜时取消预算评审。任务书签订后,财政科技经费参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暂行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里程碑”管理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设置“里程碑”节点,每个“里程碑”节点应包括阶段攻关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对应指标及考核方式。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4]根据“里程碑”节点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对实施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确因无法继续实施的,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终止实施建议,并按《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6号)和有关规程办理终止实施手续。 第十五条  强化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最终用户对照任务书约定内容,在真实应用场景下综合运用实地勘察、应用环境验证、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开展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改革经费拨付 政府出题类项目财政资金分三次拨付,原则上任务书签订当年给予揭榜金额40%、关键“里程碑”节点考核通过后给予揭榜金额30%、任务执行到期经考核验收通过后最后给予揭榜金额30%。企业出题类项目验收通过后,凭经审计的拨付揭榜方资金凭证,一次性给予需求企业财政资金后补助;审计金额高于项目立项拟补助金额的,按立项拟补助金额补助,审计金额低于项目立项拟补助金额的,按审计金额补助。 第十七条  强化诚信管理 需求单位、揭榜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等影响“揭榜挂帅”正常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或进行失信行为惩戒;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明确成果权属 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揭榜方和参与揭榜方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 企业出题类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由需求企业与揭榜方在揭榜协议中对其归属、使用及利益分配予以明确约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未尽事项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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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规〔2022〕5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若未明确规定,则指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市属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市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市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市属企业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推动国有资本不断向关系城市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遵循价值创造理念,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研究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立完善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顶层制度设计,审定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听取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研究审查市属企业以下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境内主业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境外主业投资项目; (三)对非实际控制的企业出资超过5亿元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 (五)其他需报市政府研究审查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推动全市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市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不断优化投资结构; (二)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市属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 (四)指导督促市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六)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七)组织和指导市属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八)向市政府报告市属企业投资有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 (二)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强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四)依法合规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五)依法对全资、控股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六)履行重大投资事项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七)健全完善本企业投资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八)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投资监管体系 第九条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十条市国资委建立完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依托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信息。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市属企业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方向管控的依据。市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范围及非主业投资比例,合理确定投资领域、目标、规模、结构,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部分重大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核把关;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出资人审计、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 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业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应有合法资金来源,并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市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市属企业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超过10%的应当在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的条件。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金额、实施主体、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依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可向有关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资料(投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市属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市属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市属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市属企业董事会根据意见进行再评估和决策,最终确定是否投资,并将决策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未获市国资委书面意见前,市属企业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核把关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收到市属企业报送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会同市属企业资料报市政府,市政府研究审查后及时向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各市属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二十条市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市属企业投资决策权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集团公司为第一层级,上市公司除外),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市属企业管理层级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严格落实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布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属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市属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市属企业年度计划实施进度,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不到位的市属企业出具督办函,对重大投资项目中发现问题的市属企业进行监管提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市国资委每年以不低于20%的比例,对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专项报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的,应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市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投资结构分析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 (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应建立后评价管理制度,明确后评价开展的范围、原则、方式和要求等,并按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市属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市属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运行后3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可由市属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该项目的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可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并向市属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通报,研究建立评价结果与授权经营挂钩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市属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属企业。相关市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市属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属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属企业为落实城市战略、服务城市发展,投资实施由政府提供一定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保障的项目,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关于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附件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金来源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三)超过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非金融类市属企业以理财为目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高风险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银行和保险等金融类市属企业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的禁止类投资项目; (六)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境内主业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境外主业投资项目; (三)对非实际控制的企业出资超过5亿元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市属企业间股权投资以及出资后实现实际控制的投资); (四)单项投资额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或5亿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投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 (六)市属企业出资金额超过30亿元的主业类投资基金,或超过5亿元的非主业投资基金; (七)三级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投资; (八)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警戒线的市属企业拟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 (九)市政府另行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投资项目; (十)除外情形: 1.市属企业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 2.市属企业实际控制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创投类企业围绕功能定位实施的境内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 3.市属企业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增资; 4.市政府根据市属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特别授权的投资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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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规〔2022〕4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市属金融企业和主营业务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的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属企业上市公司融资及担保活动,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市属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五条市属企业融资应遵循聚焦主业发展、严格融资程序、控制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优化债务结构等原则;担保应遵循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原则。 第二章融资及担保监管职责 第六条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原则,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为重点,依法建立监督全面覆盖、风险控制有力的融资及担保监管体系,推动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全方面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对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二)完善市属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率约束机制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债务风险管控; (三)审核市属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和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对市属企业年度担保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四)督促市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如期偿付债务本息,指导市属企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五)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对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信息进行监测、分析、管理和运用; (六)完善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分析评价制度,对企业融资及担保事项实施审计、后评价等监督管理; (七)对市属企业违规融资及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进行追责; (八)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市属企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融资事项情况统计,按季报送债务监测事项情况统计,每半年报送担保事项情况统计。 第八条市属企业是本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提升融资及担保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担保、资金拆借等内容,构建“融入、使用、管理、偿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及担保管理体系。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年度融资及担保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对本企业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年度担保计划主要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等内容; (三)加强融资决策管理。市属企业融资事项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等步骤进行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及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择优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融资成本; (四)加强担保事项管理。建立健全担保尽职调查机制、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根据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履约能力及生产经营和整体资信状况等,评估担保风险,合理决策担保事项; (五)加强融资及担保风险管控。定期评估企业资金流动性风险,严守财务安全底线,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充分研判债务偿还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定期跟踪核查担保情况,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六)建立健全融资及担保风险信息报告机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的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或担保重大代偿事项,应于债务到期日届满前1个月以上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本息金额、担保情况、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七)建立健全融资及担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融资及担保事项,按市国资委要求报送融资及担保事项分析报告; (八)完善资金效益提升机制。优化资金管理模式,推动资金在集团企业内部形成供需流转,减少非必要外部融资,防止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沉淀,提升企业资金效益; (九)履行市属企业出资人监管职责。加强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防止有息负债、或有负债过度积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债务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十)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融资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属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经营规划及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汇总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市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市属企业调增年度融资计划额度须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市属企业应按聚焦主营业务发展原则,开展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企业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及债务风险状况; (三)筹集资金的必要性及投放安排;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和效益预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五)融资成本控制措施及融资品种选择方式; (六)风险控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现金流状况、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融资方案。在制定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 (二)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业务; (三)开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融资业务。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决策融资事项,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三条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市属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经市国资委核准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发行完成后,市属企业应每年向市国资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市国资委以不低于20%的比例,对市属企业上报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专项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市属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或报告文件; (二)债券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债券注册发行金额已列入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2.债券发行方式和融资对象; 3.拟注册发行金额、期限、票面及综合融资成本; 4.资金用途和投向; 5.债券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6.债券担保情况; 7.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主要包括:发行不成功风险、利率波动风险、经营风险、兑付风险等); 8.需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 (三)企业章程规定的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除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市属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委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外,市属企业其他融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实施。 第四章担保及借款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十七条市属企业担保业务按年度计划实施,年度担保计划随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担保计划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市属企业调增年度担保计划额度须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市属企业提供担保须根据本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除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外,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企业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在总担保规模内,可实施以下担保事项: (一)自主决定集团内部全资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 (二)原则上以出资比例为限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非上市控股企业和代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须集团企业董事会批准,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三)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四)为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须集团企业董事会批准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二十条市属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境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除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外,市属企业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法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担保业务应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管控,动态管理企业担保事项,对有代偿风险的担保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减少担保损失。 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风险,可实施以下借款事项: (一)自主决定集团内部全资企业之间的借款事项; (二)以出资比例为限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非上市控股企业和代管企业提供借款; (三)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 (四)为控股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的,原则上按持股比例借款,确需超持股比例借款的,须集团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境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借款;不得向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借款;不得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对外提供资金的业务。除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外,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法人借款。 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加强借款和担保事项管理。若债务人、被担保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控制借款和担保风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及担保活动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年度融资及担保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融资总体完成情况; (二)融资方式、债务结构、债务期限等分析; (三)综合融资成本率及变动分析; (四)融资资金用途及缺口分析; (五)担保事项分析;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对担保事项进行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法人的担保(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除外)和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超过出资比例的担保,以及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原则上四年内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或超出资比例、超规模的担保,应在三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 第二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市国资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属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融资及担保活动管理职责,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对所出资企业的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关于市属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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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局关于落实科技助力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自创区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和2022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助力“两稳一保”七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科发〔2022〕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创新发展,请结合实际落实好以下六个方面措施。 一、运用“科创贷”系列产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在蓉金融机构开展“人才贷”“成果贷”“研发贷”等业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自身信用、股权、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提高单个企业年度贷款限额,延长最长贷款期限,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最高30万元贴息支持。鼓励在蓉金融机构对“科创贷”贷款到期、还款暂时有困难的科技型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时限最长可至2022年12月底,并给予贴息支持。 二、扩大“科创投”规模支持创业投融资活动。增加成都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数量和规模,加快投资进度,重点投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获得投资机构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菁蓉汇”系列银企对接活动,帮助科技型企业与风投、银行、保险等机构精准对接。 三、支持“链主”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和我市重点产业“链主”企业技术创新需求,采取“揭榜挂帅”方式,在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人工智能等领域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取消揭榜单位注册时间要求和项目负责人年龄、学历、职称要求,取消预算评审。支持企业开展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形成较强行业竞争力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创新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的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承接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对从国内外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吸纳转化技术成果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规模和使用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可申请1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等服务。 五、推动科技孵化载体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国有性质和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须对入驻企业(团队)予以房租减免,并安排30%左右的场地供高校毕业生等创业者免费使用。鼓励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企业(团队)减免房租、服务费,减免情况作为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重要依据,单个载体最高可给予100万元补助。升级“科创通”服务平台,设立创新创业服务“专班+专员”制,收集企业和创业团队发展问题及需求,联合孵化载体、创业导师等开展“精准诊断、排忧解难”。 六、促进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创业就业。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在蓉创领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就业,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近三年获得国家部委、四川省和成都市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青年创客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承担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须针对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其薪酬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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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系列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以赴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立足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一)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费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确保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落实国家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落实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和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惩治偷税、骗税等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地方财政支出执行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上级预算资金一经下达,立即分解并及时拨付。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加力实施财政资金“三项清理”和绩效监控,提升资金周转使用效率,统筹使用收回资金,优先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和使用力度。抢抓国家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申报窗口期,继续加大包括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领域项目策划和争取力度。加快专项债券支出进度,力争在2022年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建立债券组合融资落实机制,实行年度专项债券组合融资清单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会展、农业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推动市级再担保公司和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入,全面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展“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反担保方式,简化担保手续,提升服务效能。深入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门槛,将预留采购份额由30%以上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推动“蓉采贷”政策与“蓉易贷”普惠信贷工程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蓉采贷”贷款纳入“蓉易贷”风险补偿范围,进一步支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微企业开展合同信用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落实社保缓缴政策扩围延期。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延至2022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3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用好用足金融政策,加大融资服务保障力度 (七)优化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支持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开展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重点领域“百千万”行动,实现再贷款助企1万户、再贴现惠企1千户、川碳快贴和央行科票通扶企300户。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科创再贷款和交通物流保障再贷款等在蓉应用。深入实施“蓉易贷”“科创贷”普惠信贷工程,实施“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款人(含农户)1.5%的贴息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1.5%的贴息支持。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机构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充分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推动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审批。督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鼓励各银行和支付机构梳理收费清单,积极挖掘自主降费项目。[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支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建设“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平台,用好资本市场抗疫纾困绿色通道、延期展期政策,引导和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上市融资,市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建立企业上市服务专员制度,协调解决企业上市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性引导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对受疫情影响行业加大投入。推动发行产业振兴债、碳中和债、乡村振兴债等债券,拓宽债券融资渠道。推动基础设施项目发行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扩大项目投资基本盘。支持中介机构提升直接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质效。[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川渝共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大项目、成都都市圈重大项目、市级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融资,“一企一策”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优化审批流程。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水利、公路、物流、轨道交通等领域投资支持力度,满足项目主体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压贷或断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对接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在蓉投放更多中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通过发行债券、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二)帮助企业信用修复。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满后,只需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即可办理(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按信用修复各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对企业申请修复较重失信行为的,免费进行在线信用培训、免费提供信用报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需求侧管理,全力稳定投资促进消费 (十三)加快推动基础设施投资。聚焦“三个做优做强”“四大结构调整”、产业建圈强链等重点任务,对接国家拟编制的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布局实施一批网络型基础设施、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教育文体基础设施、安全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加快未来社区建设,加快包装策划一批城市有机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年改造老旧小区600个以上、新启动片区更新项目30个以上。力争成渝中线高铁、市域铁路成德线、成眉线开工建设,加快市域铁路成资线建设,加快市域铁路天府机场线前期工作。推动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项目2022年底完成投资400亿元以上,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第五期建设规划编制。建成张家岩引水至老鹰潭水库管道工程,基本完成李家岩水库大坝主体填筑,加快建设久隆水库和李家岩水库,力争三坝水库开工建设,推进沱江团结水利枢纽可研编制,加快引大济岷工程成都段前期工作。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促进政策,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对国家和省、市“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到2022年开工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加大资金配套和要素保障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市体育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四)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对因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制报批文件,开展部门集中会商,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环评服务机制,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指导,精简环评编制内容,全面推行重大规划和重点项目环评预审服务,建立完善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围绕国家重大功能性建设项目完善容缺审批制度,可采用《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开工手续的依据,确保项目快速审批和有序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五)强化项目要素保障。用好国家重大项目清单机制,对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重大项目,争取国家加大用地、用能、资金保障力度。用好单独选址的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协调机制,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科技等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对年内新确定投资人、新开工、新建成的公路项目及完成投资较好的区(市)县、项目业主,市级财政给予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六)促进消费恢复发展。研究制定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政策措施,鼓励区(市)县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和产品制定促消费政策,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以汽车、家居家电为重点,引导企业开展下乡促销活动。鼓励支持家居家电、智能设备等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以换代弃”等活动,促进经济恢复从生产端传导至消费端。聚焦实体零售、餐饮行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供给主体,充分发挥“天府市民云”等智慧蓉城平台作用引导消费,分阶段发放线下消费券,进一步提升消费券促消费的拉动效应。深化数字人民币试点,依托电商平台发放数字人民币线上消费券。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应装尽装,力争年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覆盖率达80%。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平台企业活力。鼓励营造新消费场景,继续实施消费场景“一场景一示范”,对评选为示范性消费场景的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保持夜间经济活力,依托地标性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24小时营业区试点。对组织企业参加夜间经济活动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发展城市首店,鼓励在成都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择优20家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消费类会展节庆活动,充分发挥会展业在拉动消费、促进产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的平台作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博览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七)推动文旅体消费回暖。继续落实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暂退比例为100%。支持开展文旅行业重点企业项目制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文旅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小微旅游企业用于旅游项目的贷款,通过竞争立项,按不高于上年度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单个小微旅游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推动全市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开展打折优惠活动。支持A级景区完善服务设施,对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等,按照投入资金1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支持实体书店、电影院、国有博物馆和经营性演出团体发展,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含低票价)开放,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营补贴。加快会展业复工复产,以会展平台引流促进文旅消费回暖。支持大运会场馆有序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提前释放赛事红利激发消费潜力。鼓励广大市民走到户外,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下沉社区组织开展公园露营、绿道骑行、乡村旅游等活动,联动契合活动主题的品牌生产商、经销商配套开展促销活动。[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博览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聚力稳外资外贸,促进开放型经济更好发展 (十八)加强外商投资项目支持力度。对成都市重点产业链的补链固链外资企业重点项目,优先纳入成都市重点项目计划清单,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等要素。加大总部型外资企业和外资研发中心招引,对年外商直接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新设、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按其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落实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资项目自用设备免征关税等政策。对重大外资制造业项目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按规定给予到资奖励。为外企派驻成都或来蓉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外籍高管、专业技术人员、其他重要员工,以及外企重要海外客户办理来华邀请函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推动建立外籍人士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投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外办,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九)降低外资外贸企业经营成本。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收优惠办理方式,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上一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跨境电商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给予100%保费补贴,对从事跨境电商物流运输并提供延付运费服务的企业给予90%保费补贴,对上一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支付保费的5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保费补贴合计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投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产业建圈强链,提升现代产业发展能级 (二十)完善产业链服务激励机制。按照重点产业链组建服务专班,对链主企业和重点链属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服务,实时解决企业经营困难、满足企业发展需求,支持企业稳产增产。实施重大项目招引促建推进产业建圈强链“红黑榜”制度,强化“红榜”激励,给予区(市)县土地、财政等方面支持。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推动都市工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新相结合。建立供而未用土地(含闲置用地)清单,结合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督促供而未用土地加快开工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处置闲置用地。统筹中心城区、城市新区一定数量的新建人才公寓,按照“红黑榜”考核机制,奖励对稳增长作出突出贡献的郊区市(县),由郊区市(县)对贡献大的企业人才给予资格奖励。[牵头单位:各重点产业链牵头市级部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加大制造业项目招引促建力度。扎实开展制造业招商引资“百日攻坚”行动,在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新型显示、创新药等领域,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具有产业链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且在本年内开工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规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帮助区(市)县引进协议投资30亿元以上先进制造业建圈强链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牵头单位:市投促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发挥数字经济平台企业辐射带动作用,搭建协同平台、拓展应用市场,对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或机构建设数据服务平台,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智慧蓉城等应用场景落地,对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或机构将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数据接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政策支持的平台,原则上应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至少一年期的免费服务。[牵头单位: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强化企业上规模上台阶激励。对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0亿元(含)、3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营收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净增长100亿元及以上),相应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800亿元、10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对2022年新增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2022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市且规模达到10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200亿元(含)、500亿元(含),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的,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或信息化投资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2%给予最高120万元补贴。对新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示范级别,补足相应奖励差额。[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四)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网等要素使用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开展清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专项检查,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照其2022年第一季度水电气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五)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租金。依法合规承租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摊位、广告位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对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非国有中型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非国有中型企业,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对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承租的上述资产位于2022年依据国家标准被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市)县范围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租金;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连锁企业个体门店,租赁国有房屋的,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对承租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保供类零售企业,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国有业主,落实国家和省继续免征疫情期间相关税收政策,引导国有银行对出租人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同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完善通道枢纽功能,全力保障供应链稳定 (二十六)推动交通物流保通保畅。落实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制度。对来(返)川货车实行省内“一检通认”管理,客货运和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免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所需费用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继续实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结算9.5折、货车9.4折等通行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七)畅通国际物流通道。拓展成都至重要国际物流枢纽货运航线网络,提高“全货机+包机+客改货”多元化航空物流服务水平。强化枢纽功能,推动中欧班列(成渝)稳定开行,加密中老、中越等南向班列开行频次,稳定运行直达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铁海联运班列和至钦州的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优化发运组织,推进多式联运、运输链资源整合,有效保障企业进出口运输需求。[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十八)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支持力度。争取民航应急贷款,支持航空企业发行债券。落实航空货运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支持航空货运市场主体在成都新设立基地航空公司和国际航空货运转运(分拨)中心,支持航空市场主体开行和加密国际货运航线。增强国际铁路港集装箱中心站、多式联运转换中心等设施功能。严格落实国家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和国家免征公交客运、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加快推进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企业融资。对市域内应急物资运输中转站、重点物流园区等防疫费用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就业和民生保障,提升幸福成都品质 (二十九)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底。对30人以上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大型企业50%、中小微企业60%的比例进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原已按30%返还的大型服务业企业予以补差。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稳岗返还比例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且劳动者在相应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十)支持高校毕业生和灵活从业人员等群体就业。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出一批公益性过渡性工作岗位,用于促进在蓉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鼓励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企业、社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并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岗位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后,按10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有效期至2022年底。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创业成功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最高10万元创业吸纳就业奖励、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最高1.44万元税费减免。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退役军人、城镇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激励力度。对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照不超过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服务活动实际支出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十一)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用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按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十二)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引进人才、二孩及以上家庭等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可酌情予以展期或续贷,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鼓励将老旧小区改造中收储的老旧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居民自有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十三)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实行业务容缺办理、网上办理,开设绿色通道。[牵头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十四)加强民生兜底保障。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大财政资金帮扶力度,有效缓解疫情和物价波动对基本生活的影响。加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监测预警,合理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保障标准,按照100元/人标准向低保对象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深入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城市发展韧性 (三十五)织密疫情防控防线。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从严从实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做好“入川即检”,持续查堵漏洞。压紧压实区(市)县属地责任,统筹做好疫情应对准备,全面加强流调溯源、核酸检测、隔离救治、物资保障等关键能力建设,建成投运天府国际健康服务中心、市级核酸检测中心实验室。[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十六)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认真执行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等惠农政策,鼓励低效林果苗木有序腾退恢复种粮,对恢复种粮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地力提升和水系完善工程补助,调动种粮主体积极性。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提升良种繁育能力。支持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规模种植水稻(含制种)、小麦及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年每亩200元的财政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十七)确保能源安全供应。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加快实施川渝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和市级骨干电网建设蓉耀工程,加快建设大邑抽水蓄能电站等重大工程和大林、成都西、新津500千伏变电站及配套送出等项目。协调推进川西气田、天府气田勘探开发,加快完善油气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天然气调峰电站建设,加快实现天然气输气干线连环成网。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十八)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安委会实施意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聚焦危化品、燃气、民航、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水电站、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强化监管执法、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抓好水利设施除险加固,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大力推动城市内涝治理攻坚,加强森林防灭火常态化治理。[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强化政策执行刚性约束 (三十九)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市级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举措、明确申报流程,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应兑尽兑。各区(市)县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确保落地见效。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要深入开展为民惠企服务活动,下沉到社区、企业、项目、基层一线送政策、送服务、解难题。[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分工负责] (四十)优化为企服务联系对接机制。用好12345热线平台企业服务专线,每月对企业集中反映的共性问题、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和不满意问题进行分析通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12345热线平台前台岗位的业务培训,及时更新知识库,确保政策咨询类问题能及时解答。大力推广应用“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一般政策事项人工和智能审批相结合、刚性政策事项“免审即享”、普惠政策事项“免申即享”等功能。[牵头单位:市网络理政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国家和省上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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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7日 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 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21〕21号),全面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优化空间产业交通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22〕2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发挥清洁能源大省优势,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推进能源消费低碳化、能源供给清洁化、能源利用高效化,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为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目标 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减煤、控油、稳气、增电和发展新能源取得成效,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能源供给结构、消费结构持续优化,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和数字化水平持续提升。到2025年,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68%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50%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降低,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能耗控制和碳排放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能源消费低碳化 1.加快生产方式低碳化转型。实施工业节能服务行动,指导生产用电加热工艺提升,推广使用电锅炉、电窑炉、电热釜。实施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按照“能改尽改、应退尽退”原则,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物深度治理。推动在用锅炉提标和电能替代改造;绕城高速内全面淘汰燃油锅炉,新上锅炉全面使用电锅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快生活方式电气化转型。持续推进办公楼宇、大型商场、院校、医院等的供暖、制冷设施“气改电”。推动具备增容条件的火锅、烧烤等特色餐饮服务企业使用电力能源。推动居民家庭使用高效节能电炊厨具和空调、电暖器、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加快家庭电气化进程。加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提升户均用电容量和用电可靠性,持续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活动,引导农村地区减少瓶装燃气和煤炭使用。到2025年,电能替代电量达到5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3.深化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到2025年,建材、冶金、化工等高耗能产业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下降1.6%;加强高耗能行业治理,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加快老旧数据中心节能减碳改造,严格新上数据中心能效标准,到2025年,全市数据中心集群内平均电能利用效率(PUE)值达到1.25以下。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数据中心等行业节能监察,综合运用绿色电价、信用监管、行政监督等方式,推动能效对标达标,重点行业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4.加强建筑能耗管理。提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至72%。以智慧蓉城建设为引领,升级完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立城市建筑能耗数据行业共享机制。逐步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探索制定建筑能耗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网络理政办,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推进能源供应清洁化 1.推进燃煤发电机组升级改造。加快金堂电厂燃煤机组提效降耗改造,探索应用生物质掺烧等先进技术,减少煤炭消耗总量,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增强电厂调峰灵活性;推进大邑三瓦窑燃煤电厂“煤改气”和彭州市、大邑县建设燃机调峰电厂。鼓励电厂实施热电联供,助力低碳园区、低碳社区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彭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政府) 2.加快推进天然气稳产增产。稳定开采平落坝、洛带、灌口、白马庙、邛西等现有气田,年产量保持在6亿立方米左右;加快推进川西气田、天府气田勘探开发,到2025年,力争形成20亿立方米年天然气产能。[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3.推进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鼓励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生物质能、空气源等开发应用。支持金堂县开展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发展城市楼宇、农业大棚、农村居民等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支持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具备应用条件的区域积极推广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加快成都万兴环保发电厂、成都大林环保发电厂等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到2025年,实现光伏发电装机量50万千瓦以上,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8.5亿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4.积极发展绿色氢能。构建“制储输用”全产业链,加快建设“绿氢之都”。加快东方氢能产业园、华能集团水电解制氢等项目建设,到2025年,绿氢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0吨以上,支持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加氢一体化试点。规划建设加氢站40座,加快构建半小时加氢网络。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应用,拓展氢能在工业、储能领域应用,建设成渝绿色“氢走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推进能源利用高效化 1.加快统筹资源高效利用。统筹用好能源、环境等资源要素,优先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促进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探索用能预算管理,支持企业参与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以市场化方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推进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土地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和产业循环式组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2.加快能源数字化转型。推进能源管理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能源云平台,加强能源数据采集应用,构建智能生产、智慧管理、智慧运营体系,推进多能互补、分时互补、区域联动,提升城市能源智慧化水平。推进能源服务数字化转型,推进“蓉e电”“微网厅”等数字便民服务,提升获得用电、用气便利度。积极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等开展能源互联网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3.推进能源改革试点示范。推进欧洲产业城、彭州九尺冷链物流产业园等区域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进淮州新城等产业园区、城市新区分布式能源示范应用。用好绿色高载能产业电力扶持政策,建设“高载能产业+清洁能源”示范区,合理规划和有序推进大数据、新型电池、新型显示等高载能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4.推动综合能源利用。在园区、医院、大型商超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化、楼宇型分布式综合能源服务系统,推广应用热泵技术、蓄冷技术、先进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探索推进5G基站、充电桩、加氢站、数据中心、分布式光伏、储能等多功能综合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投运分布式综合能源服务项目5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1.构建智能坚强电网。推进1000千伏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拓宽川西水电输入通道;探索建设“三州一市”绿电输送通道,研究论证西北能源供给通道,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实施一流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加快用户供配电产权设施移交供电公司运维管理。到2025年,全市规划建设8个500千伏、50个220千伏输变电项目,电网安全负荷提升至226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2.加快充(换)电设施布局建设。制定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布局,按规定统一技术标准,明确配建比例,规范社会资本参与,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充(换)电设施加密加强。新建建筑按总停车位15%—25%比例分类配建;既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文体场馆、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总停车位20%配建,既有居民小区支持规模化增建。加快专用换电站、综合能源站建设,创建“国家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城市”。到2025年,全市建成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6万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3.完善天然气输配体系。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整治,更新改造不符合标准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设施;加快城乡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绕城高速高压输储气管道工程、平桥门站、科学城门站等项目建设;加强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燃气储气能力大幅提升。到2025年,更新改造城镇燃气管道1200公里,新建燃气管道600公里,燃气供应能力达到150亿立方米,储气能力达到900万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4.推动储能发展应用。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增强应急供电保障能力。有序推进大邑县、金堂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鼓励新都区、金堂县等开展电化学储能示范,探索储能应用商业模式,建设移动式或固定式储能设施。新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配建比例不低于装机容量的10%,探索电网侧、用户侧和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园区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提高系统调峰调频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落地落实。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目标措施,牵头单位加强与各责任单位的组织、协同、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重大事项和具体问题,确保工作推动有序。加强督导考核,推动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顶层设计,实施规划引领。把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十四五”各专项发展规划中,加快编制基础能源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桩布局等重点专项规划,推动各领域编制节能降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三)加强舆论宣传,增强节能意识。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的理念,优化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开展全领域节能管理。积极宣传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争取社会公众和企业理解、支持、参与,推动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引导改变能源消费习惯,构建能源结构调整良好舆论氛围。 (四)坚持市场运行,推进共建共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全民受益”原则,充分运用技术、经济、法治和行政手段统筹推进节能降耗、提质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持节能改造的金融产品,支持各类市场和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储能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绿色技术、绿色产品研制推广,形成全民参与的发展环境。 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 发展政策措施 为推动《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优化空间产业交通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22〕2号)落地落实,制定本政策措施。 1.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攻坚行动。持续推进工业企业、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院校、医院、办公楼宇等的电能替代。有序推进电锅炉替代燃气锅炉,按照改造成本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并享受电价优惠;绕城高速内新上锅炉全面使用电锅炉;支持工业窑炉、燃气空调等重大用能设备电能替代改造,按改造成本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电能替代改造用户增容工程按红线内费用的1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2.加快生活方式低碳化转型。定期开展“家庭电气化”赠送电费活动,持续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活动,引导居民家庭使用高效节能电器。推动火锅、烧烤等特色餐饮使用电力能源,对采用电厨且具备条件的单独装表计量,消除转供环节加价,降低实际用电成本。完善“碳惠天府”正向引导机制,鼓励绿色低碳生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3.加快充(换)电设施布局建设。加快综合能源站建设,支持既有加油、加气站实施综合能源站改造,增建充换电设施、加氢设施;支持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和联合建设,新建站原则上是综合能源站。根据停车位数量配建充电桩,新建建筑按总停车位15%—25%的比例分类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文体场馆、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既有非居民小区增设充电、换电设施,按200元/千瓦、300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支持既有居民小区规模化增设充电设施并实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按私家车位及公共车位性质分别给予4000元/桩、6000元/桩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 4.加快发展绿色生产制造。开展工业节能服务行动,对重点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免费诊断,指导节能改造,按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加强重点行业能效管理,全覆盖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数据中心等节能监察,新上数据中心项目电能利用效率值必须在1.25以下,综合运用绿色电价、信用监管、行政监督等方式,促进企业技改升级,推动能效对标达标,对落后产能淘汰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5.鼓励社会节能降碳。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支持热泵技术、蓄冷技术、绿色节能技术示范推广,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节能效率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开展地铁、公交、航空智慧运行改造提升,提高能耗管理水平,实现系统化节能降碳。探索用能预算管理,支持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参与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鼓励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以市场化方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6.推进能源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能源云平台,推进多能互补、分时互补、区域联动,提升城市能源综合利用智慧化水平。开展能源互联网建设试点、分布式能源应用示范、清洁能源区域试点示范和“高载电产业+清洁能源”示范,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促进区域节能降耗增效。对上述试点示范项目按投入成本和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7.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实施“蓉耀工程”,加强城市主网架建设和配电网改造,优先规划、用地、拆迁、项目审批支持,对新(扩)建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50万元、100万元投运奖励。加快用户产权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运维管理,对接收现有居民小区的,按每个小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推进中心城区配电网格化改造提升,提高运维管控智能化水平,实现配网10千伏线路联络率、标准接线率、线路转供率10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8.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有序退出生活垃圾填埋,鼓励生活垃圾、秸秆等生物质发电,给予投资补贴和运营补贴。支持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300万元、按发电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统筹推进“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加快建设“绿氢之都”,对绿电制氢项目市、区(市)县两级联动给予0.15-0.2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运营,给予最高1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9.支持储能规模发展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示范推进电源、电网、用户侧配建储能设施,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有序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支持燃气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贴息。构建“双渠道”回收利用体系,支持建设溯源管理信息平台,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给予最高500万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0.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支持大型燃煤电厂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先进发电技术、系统优化技术实施提效降耗改造,提升利用效率、调峰灵活性,降低煤炭消耗总量和单耗水平;支持中小型燃煤电厂“煤改气”,统筹推进燃机调峰电厂建设;对上述重点项目按投入资金或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鼓励电厂实施热电联供,助力低碳园区、低碳社区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特别说明外,国家、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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