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信都经济开发区会宁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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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信都经济开发区会宁园区
12元/m²/月
租金
2505.00亩
占地面积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详细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西环路
园区配套
食堂
便利店
公共交通
停车位
齐先生
资深选址专家
phone 电话联系
在线沟通
资深专家即时响应
3835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相关基金
相关政策

产业园简介

会宁产业园区位于邢台市西北部,会宁镇东、西沙窝村以西、皇羊公路以东、北外环以北,主要特点是上风上水,红旗大街南延、邢昔公路、邢昔连接线交汇于此,作为城市经济发展最前沿,是发展商贸流通、会展业首选之地。

产业基础

招商方向
新能源 高端装备制造

入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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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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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
排污指标(废水、废气、废渣)

重点企业

新能源汽车
(1)
企业名称
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0

周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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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

邢台市科技局发布2022年加快推进县域科技创新 跃升的工作方案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邢台建设,进一步推动《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冀政办字〔2019〕9号)和《邢台市推进县域科技创新跃升工作方案》(邢政办字〔2019〕11号)实施,加快县域经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赶超发展步伐,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宁晋县、信都区等跃升至A类县,A类县的数量达到3个;推动隆尧县、襄都区等跃升至B类县,B类县的数量达到9个;推动南和区、内丘县、广宗县退出倒20,其他县实现5个位次以上的跃升。通过创新竞进,县域创新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快速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举措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科技创新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严格落实财政对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要求,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增幅高于一般预算支出增幅。 (二)引导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成立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楼,改善创新条件,设立专职研发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开展研发投入专项指导服务活动,加强研发费用归集、填报等专业培训,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做到账表“应建尽建”、费用“应提尽提”、数据“应统尽统”,不断提高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多措并举推进“小升规”工作,2022年净增规上工业企业100家,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比例达到36%以上。 (三)着力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整合资源,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打造网格化、精细化、全程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管理,加大研发投入条件的抽查复核力度,对研发投入占比低于高企认定要求的,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报请取消高企资格。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2022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50家,千家工商注册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四)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为科技型企业,精准确定行业代码。高水平举办邢台市创新创业大赛,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规模,不断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2022年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7900家,千家工商注册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以上。 (五)积极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出台《邢台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评估办法》,鼓励引导企业、学校、医院等成立研发机构,进一步完善研发设施,配强研发人员,强化研发活动。依托县域特色产业、优势学科领域和骨干龙头企业,建设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10家,健全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 (六)大力建设省级以上创新园区、基地。按照“一区一主导产业”发展要求,支持开发区建设创新型产业集群,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邢台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鼓励我市3家高新区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争创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以上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 (七)加速发展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依托我市高等院校、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培育发展科技孵化平台,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孵化器。进一步加大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建设力度,对企业购买新技术形成新增地方贡献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新增地方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3年内奖励总额不超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30%。全年新增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10家以上,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1家。 (八)实施专利创造提升计划。积极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创造活动,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突出“专利大户”的培育工作,实现专利扩量提质。落实省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提高发明创造积极性,2022年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件以上。 (九)加速培育发展新动能。坚决化解过剩产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打造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规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2.5%。 (十)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壮大扶贫主导产业,培育重点龙头企业,加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构建品牌发展体系,支持农业联合体加快发展。2022年农业产业化经营率达到7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落实创新发展理念,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充分发挥各级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努力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科技创新工作新局面。 (二)配强管理力量。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县级科技部门建设,配足配强适应县域科技创新工作需要的管理工作人员,并给予充分的工作经费保障。明确乡镇科技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完善县域科技工作推进机制。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特别是C类县要对照监测评价报告,明确自身定位,主动找差距、补短板,瞄准“跃升计划”中规定的共性任务和个性任务,对科技创新工作进行“回头看”、再部署。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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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科技局关于市政府办关于促进邢台、平乡、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赶超发展的实施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邢台、平乡、威县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高质量赶超发展的实施意见 任泽区、隆尧县、巨鹿县、平乡县、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20〕5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邢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高新区)高质量赶超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结合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新定位,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创新驱动发展、改革开放发展、绿色协调发展为工作主基调,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建设等重大机遇,全面提升高新区发展能级和水平,为实现邢台高质量赶超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5年,高新区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基本形成;研发投入强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市比例超过35%;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新业态和新经济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管理体制更加精简高效,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全面优化,综合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5年,高新区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成为全市科技创新引领区、深化改革试验区、新旧动能转换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高新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支持高新区发展的财政科技资金稳步增长机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加快建设由政府、企业、高校、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投入、市场化机制运作、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的主导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科技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邢台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邢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大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鼓励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争取更多的创新平台进入国家级、省级建设序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按照《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邢发〔2019〕12号)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面向国家、省、市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高新区在智能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支持高新区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化“京津研发、邢台转化”模式,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对接京津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应用,推动京津科研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支持高新区加强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培育引导建设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推动高新区集聚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转移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撑服务能力和承载能力。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按照邢发〔2019〕12号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吸引培养一流创新人才。深化“燕赵A卡”制度,多渠道、多方式支持高新区面向国内外广泛招引一流人才。落实高新区人事自主权,鼓励高新区对特设岗位采用选聘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高新区在住房保障、户籍办理、创业投资、医疗保险、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高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省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河北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按照《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造人才生态的实施意见》(邢字〔2020〕3号)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1.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在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发挥高新区集聚作用,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采取梯度培育、差异扶持的定向帮扶措施,推动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量增加、规模做大、实力做强,在细分领域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实现优质、高速增长。(市科技局负责) 2.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打造网格化、精细化、全程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不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力度。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4号)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省、市有关支持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培育高成长性企业。支持高新区内企业申报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逐步打造一批体量规模大、创新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领军企业,给予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等方面的支持。(市科技局负责) 4.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鼓励高新区引进各类高端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支持各类主体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特色园区”全链条孵化体系。支持高新区申创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支持高新区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品牌活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政字〔2014〕19号)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1.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本地基础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因园施策,高新区应明确2个以内重点发展的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区域内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优先布局相关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避免趋同化。深入推广“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促进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快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千企转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前瞻发展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生物技术等未来业态,培育壮大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有关安排部署,加快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应用,促进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建设科技服务聚集区。支持高新区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建设科技服务集聚区,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投融资等高附加值服务。优先在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科技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企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协同创新力度 1.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创新。支持高新区积极探索区域协同创新新路径、新内容、新模式,鼓励高新区加强与中关村、北大、清华等科技园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等模式在高新区建设一批合作园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支持高新区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进一步引进高端优质科技成果,更好地帮助高新区内企业与之有效对接,吸引更多优质科技成果和项目落户。(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支持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高新区跨区域配置要素资源,提升周边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发展。(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加大对境外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领先企业、国际创新型企业的引进力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支持高新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交流、技术合作和跨境协作。鼓励高新区输出优势产能,支持企业“走出去”,到投资环境好、市场潜力大的国家或地区投资建设海外产业园、工业园、科技园等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外事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打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1.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体制,实施“大部门、扁平化”管理。选优配强高新区领导班子,支持选拔配备懂园区、懂产业、懂创新的优秀干部充实高新区领导班子。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岗位公开、择岗自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高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实行兼职兼薪、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按需下放的原则,围绕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重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政府或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分期分批下放至特定区域实施,逐步实现园区内事项园区内办结。在高新区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推进高频事项“一网通办”。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促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险。鼓励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大科技创新券对高新区的服务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创新券支持。加强高新区拟上市企业的分类指导和培育,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设绿色智慧园区。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积极推广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高新区加快建设5G通信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深入推进高新区政务、交通、医疗、教育等领域数字化建设,提升园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高新区规划引导、布局优化和政策支持等相关工作。所在地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高新区项目建设用地“234+1.5”要求,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支持高新区项目建设用地,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向高新区倾斜。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进一步提高利用效益,认真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政策,实行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相挂钩,在加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切实做好“五未”土地处置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新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划分的支出责任办理。邢台高新区涉及的支出责任,暂分别由任泽区隆尧县、巨鹿县承担相应的县(区)支出责任。 附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邢台、平乡、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赶超发展的实施意见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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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科技局关于《邢台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的公示

关于《邢台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规范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管理,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科技局重新修订了《邢台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局反映。 联系电话:0319-3288316 通讯地址:邢台市襄都区红星街139号(市政府北院) 邮政编码:054001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邢台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规范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管理,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邢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建设的作用是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完善创新链条,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联盟发展的目标是面向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充分发挥各类创新资源要素作用,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 第五条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联盟的建设、发展和运行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联盟的建设 第六条  联盟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组织管理方式,激发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联盟的积极性。鼓励市内企业牵头与京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建联盟。 (三)突出邢台区域特色。围绕邢台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建设,大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四)强化产业协同创新。加强联盟成员合作,推动联盟科技资源整合,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 第七条  联盟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要由企业、高校等多个法人单位组成。企业在本产业中处于骨干地位;高校在本产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聚集一批高水平创新人才;科研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机构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需要作为成员积极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要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章程(协议)。章程(协议)中要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章程(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共同签署生效。 (三)要成立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和执行机制。 (四)联盟理事长单位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一般应由企业成员单位担任联盟理事长单位。 (五)明确联盟秘书处设置。秘书处一般应依托联盟理事长单位进行设置。 (六)要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可委托理事长单位管理,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财政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建立成员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八条  联盟组建程序: (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政府或相关部门可根据我市或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联盟建设。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一般为产业名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章程(协议)、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联盟成立大会。 (三)召开联盟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审议联盟章程(协议)。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邀请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设立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应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负责联盟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  联盟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研究。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和联盟成员创新资源优势,制定产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发展预测,制定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组织联盟成员和行业专家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研讨,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方向。 (二)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根据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组织联盟成员或引进外部资源组织开展产业重大技术研发,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解决“卡脖子”技术,打造“杀手锏”技术,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加快先进技术在行业推广应用。发挥联盟沟通协调作用,加强产业技术调研与信息采集,建立先进技术发现和筛选机制,引进国内外科技成果在联盟行业转化应用。 (四)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联盟内优势科技资源,建设技术研发、中试孵化、成果转移、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五)组织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专家开展联盟企业技术需求调研、技术诊断、技术咨询等活动,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举办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成果推介、新产品展示等活动,推进联盟单位创新合作。 (六)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对产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等做出统一谋划,依法保护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推动行业企业或单位积极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七)加强人才交流与培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联盟内外人才交流,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十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持成员单位的紧密合作与联系。 (二)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联盟重大工作事项。 (三)组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组织联盟换届选举,调整或吸纳联盟成员。 (四)组织召开联盟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产业技术创新工作。 (五)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成员推进计划的实施。 (六)做好联盟各类会议的筹备、决议内容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根据所在地或上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和材料等。 第四章  联盟的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自愿原则,联盟可向市科技局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对具备相应条件的联盟,鼓励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级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备案的联盟在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邢台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装备制造、健康食品、新能源、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我市重点产业和46个重点产业集群领域联盟进行备案。 (二)联盟成员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且成员单位注册在邢台市的比例不低于30%。 (三)联盟理事长单位是邢台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在我市本产业处于优势地位,创新能力突出,影响力强。 (四)联盟组织健全、运行规范。尤其在联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项目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科技成果共享等方面有完备管理制度,且管理运行良好。 (五)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开展了实际性的活动,取得较好工作成效。 (六)联盟成立时间一年以上,成立时间以第一次联盟成员大会召开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联盟备案程序: (一)联盟秘书处根据要求编制备案申报材料,交联盟理事长单位审核。 (二)联盟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咨询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由科技管理专家和相关行业管理、技术专家等组成。 (四)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研究。 (五)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拟通过备案的联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文件,公布通过备案联盟名单。 第十五条  联盟申报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联盟备案申请书(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联盟章程(协议)。 (三)联盟机构设置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四)联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其他附件。 第五章 联盟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市级联盟管理办法、年度培育计划,统筹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全市联盟布局建设。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帮助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单位做好联盟的筹建和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备案联盟绩效评估制度,每三年评估一次。通过市级备案的联盟应根据相关要求参加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联盟绩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将联盟分为优秀(A类)、合格(B类)、不合格(C类)等三类。对评估中确定为优秀(A类)等次的联盟给予通报表扬,对确定为不合格(C类)等次的联盟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在以下方面对市级备案联盟给予支持: (一)对新备案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落实奖励性补助政策。择优推荐联盟申报省级备案或参与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建设。支持联盟整合成员单位优势,优先申报省级以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二)支持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资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创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创新平台。 (三)支持联盟(承担责任的主体)或联盟成员承担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行业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联盟备案资格。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的;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 (三)联盟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估的; (五)连续两次在绩效评估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C类)的; (六)违规使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 (七)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影响联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宣布解散的; (九)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邢台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邢科函〔201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市级备案申报书 理事长单位:                       (盖章) 归口部门: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程(协议) (编 写 参 考) 目  录 (参考) 一、标题 二、序文 (一)缔约方基本信息 (二)鉴于条款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四、主文 (一)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四)联盟成员 (五)联盟的项目管理 (六)联盟的经费管理 (七)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八)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九)违约责任 (十)一般格式内容 (十一)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章程(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附件(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六、结尾 正  文 (参考) 一、标题部分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协议) 联盟名称不应包含“邢台市”、“邢台”等表示全市性地域概念的字样,及党政机关名称的字样。名称中涉及的产业技术领域不应过于宽泛,应直接针对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 二、序文部分 (一)缔约方基本信息 分别列明联盟成员各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章程(协议)缔约方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多个单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据《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作为协议缔约方。缔约方中必须有企业和高校。联盟章程(协议)的企业缔约方中,多数企业间应没有相互投资、参股等关联关系。 章程(协议)缔约方的名称应是其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全称,并与协议结尾部分加盖印章一致。 章程(协议)缔约方的住所地一般为实际住所地,章程(协议)中无特别规定的,该地址通常视为章程(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即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 章程(协议)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工商登记或其他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现任法定代表人。 (二)鉴于条款 由一个或数个“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章程(协议)缔约各方系基于对各方主体资格、资质、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章程(协议),鉴于条款一般不具体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条款如: 鉴于: 1.本章程(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章程(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章程(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本章程(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章程(协议)旨在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创新联盟运作。 ......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约定将章程(协议)文本中反复多次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词组代替,以提升章程(协议)文本语言的精确性,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不必要的篇幅。 四、主文部分 (一)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列明各方商定的联盟名称。 写明联盟的组织原则和联盟的组建宗旨。视联盟组建的实际情况,写明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等。 (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技术创新目标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技术创新的近期、远期目标。联盟应以为产业化服务的技术产出为创新目标,例如技术、产品、装置、生产线、工艺、标准等。 联盟的任务及分工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为实现联盟技术创新目标而确定的具体任务,以及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联盟成员间的任务分工应当与联盟的创新目标和任务的内容相一致,任务分工要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缔约方。对尚无法明确任务分工或将来开展的联盟项目的任务分工,应约定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联盟决策机构,如理事会。明确决策机构人员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等。 设立咨询机构,如:专家委员会等。其中专家委员会为必设机构。明确咨询机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和工作制度等。 明确联盟执行机构,如秘书处等。明确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可约定专职人员通过理事长单位委派、联盟成员委派、社会招聘等方式聘用。 可视情况明确联盟执行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 应当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由缔约各方共同指定,可代表联盟签署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协议中需要规定对该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方式。明确约定联盟责任主体超出授权范围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有对外开放合作机制和组织办法的约定。 参考条款如: 1.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2.理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2.1理事会的组成。 2.2理事会的职责。 2.3理事会议事规则。 3.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4.秘书处依托理事长单位设立。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工作制度。 5.本章程(协议)各方共同约定××单位(一般应是联盟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或约定其他责任承担方式);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则由作出该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 联盟对外责任的主体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或约定其他责任分担方式)。 6.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 (四)联盟成员 明确联盟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新成员加入、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可对新加入、退出和被除名的联盟成员约定有针对性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新加入联盟成员与联盟原有成员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方式。例如可约定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或约定以其他方式建立新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 参考条款如: 1.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2.联盟成员的权利。 3.联盟成员的义务。 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5.联盟成员的退出。 6.联盟成员的除名。 ...... (五)联盟的项目管理 约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等事项。 明确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作为联盟章程(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章程(协议)中约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1.1联盟项目的来源。 1.2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2.联盟项目的实施。 3.联盟项目的验收。 ...... (六)联盟的经费管理 明确联盟经费的来源,如联盟成员投入、政府财政资助、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等。 明确联盟经费用途,如用于公用办公、项目研发等。 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对联盟技术创新活动投入以及方式和比例等。 明确联盟经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及其责任。如可约定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管理联盟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明确联盟经费的使用规则。联盟若设立研发基金的,应约定其来源和使用规则。 明确联盟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应明确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可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联盟可就具体的联盟经费管理事项,制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联盟章程(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章程(协议)中约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经费来源。 2.联盟成员对创新联盟技术创新活动资金投入的约定。 3.联盟经费用途。 4.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5.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6.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7.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七)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界定联盟收益的范围,约定联盟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 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原有知识产权投入和共享规则,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原则,以及许可使用、转让和转化产生的利益分配办法,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事项。 明确约定联盟对实施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科技成果承担向联盟外扩散义务。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作为联盟章程(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章程(协议)中约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1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1.2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1.2.1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2.2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3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2.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3.联盟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扩散。 4.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 (八)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约定联盟解散的情形、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违约责任 明确联盟成员违反章程(协议)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如追回联盟拨付的项目经费、赔偿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除名等。 参考条款如: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章程(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 (十)一般格式内容 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协议生效和变更、文件送达等条款。这些条款在各种协议中的格式一般相近,编制时可视具体情形作相应取舍和调整。争议解决条款中可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约定仲裁方式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具体明确。 参考条款如: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章程(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适用:本章程(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章程(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章程(协议)经章程(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章程(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章程(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章程(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 (十一)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章程(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成员认为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列明附件清单及附件内容等。 各附件应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即由相关方签署生效或按联盟章程(协议)规定的相应生效程序执行(如附关于通过该附件的理事会决议)。 六、结尾部分 联盟成员单位签章、签署日期等。 签章部分由联盟成员加盖单位公章,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须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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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邢台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邢台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附件:邢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邢台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邢台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科普基地是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机构,是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市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邢台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科普基地分为综合场馆、专题特色、科研基地、公共服务、信息传媒等五类。 (一)综合场馆类。具有丰富的科学展示和互动资源,主要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包括科技、文化、教育等综合性场馆或专业类场馆。 (二)专题特色类。以某一个特定科学技术领域为主题,或以现代产业、科技园区等为依托,具有丰富科普资源和科普功能的特色展厅、设施或场所。 (三)科研基地类。依托各类科学研究机构、科学观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 (四)公共服务类。以丰富的科普展示和传播手段,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公众场所和公共设施。 (五)信息传媒类。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具有拓展的线下科普空间和场所,具有前沿的、丰富的科普资源和普及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主流媒体或专业机构。 第五条  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三)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并建立科普基地档案。 (四)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技传播能力,并且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五)具备持续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科普基地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场馆类 1.具有较大规模的独立科普建筑,具备开展多领域科普的条件; 2.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 3.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40天/年。 (二)专题特色类 1.有独立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示厅,用于展示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展厅外具有与科普主题相关的生产线、园区等配套科普内容; 3.展厅内展示的自然资源、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普内容,应在全市独具特色或在市内具有领先水平; 4.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年。 (三)科研基地类 1.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实验仪器、设备、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用于展示开放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能够展示科学研究或创新成果的重要过程,有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相关科普知识,所展示内容应与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内容一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年。 (四)公共服务类 1.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正规登记的,且在区域内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具有独特自然、科技景观的公众场所; 2.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展牌、演示设施设备等,科普内容要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3.常年对外开放。 (五)信息传媒类 1.有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专业队伍; 2.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有先进的展示手段; 3.开展经常性的线下科普活动; 4. 科普企业要有持续开发和推出科普产品、展教具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逐级向市科技局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邢台市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2.相关辅助材料,以及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评审标准与程序 (一)根据第五条、第六条制定评审标准,组织3-5名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评审。 (二)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将授予“邢台市科普基地”牌匾。 第四章  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  科普基地每年要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条  科普基地每年度末要对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积极配合开展科普统计,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法人变更、承建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提前逐级向市科技局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协助本地科技、宣传、教育、科协等单位或部门开展全市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活动期间,应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统一认定、分类指导、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总结评价机制,每年进行年度总结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科普基地的年度运行状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促进发展。每3年组织对科普基地进行评估,对科普基地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年度评价档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普基地,优先列入支持范围;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提出发展指导意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评估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评估内容包括3年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工作效果情况、未来3年科普发展规划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科普基地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建立退出机制。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邢台市科普基地”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它失信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四)发生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不能达到科普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科普基地职责和义务的。 第六章  服务与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科普基地的建设水平。 (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家开展服务。市科技局定期组织专家对科普基地开展考察和服务活动,对科普基地的建设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建设邢台市科普资源共享平台。支持科普基地通过组建行业联盟、区域联盟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科普基地的协同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形成品牌效应。 (三)纳入科普项目和活动支持范围。对认定的科普基地,支持申报科普项目、参与市级以上科普活动,鼓励进一步开发和推出更多的优质科普资源,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普服务。 (四)组织开展交流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工作培训,提高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邢台市科普基地申报表 申报类别:( )综合场馆类 ( )专题特色类 ( )科研基地类 ( )公共服务类 ( )信息传媒类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归口管理部门(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邢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制 填报说明 一、本申报书由拟申报邢台市科普基地的单位填写。 二、本申报书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 三、申报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一律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四、提交申报书时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内容应与申报书中的相关材料目录保持一致,且能够真实反映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科普工作的开展情况)。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 五、填写申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1. “申报类别”:在拟申报类别前的()内打勾。 2.“归口管理部门”:应填写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3.“基地建设情况”:“专职科普人数”指单位内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数量,“兼职科普人数”指单位内兼职或能够临时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数量;“科普志愿者人数”指经常到单位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对稳定的单位外人员数量。 4.“单位简介”:面向社会公众对象,以通俗易懂的文字简要介绍本单位。 5.“已获命名情况”:请说明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的称号、命名单位和命名时间。 6.“科普工作简介”:请简要介绍申报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情况,包括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主要形式、内容、规模、效果及开放制度等基本情况。 7.“科普工作保障条件”:请申报单位按照《邢台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内容,说明申报单位为开展科普活动所提供的场所、设施、人员、经费、制度等保障条件和措施。 8.“科普发展规划”:请简要说明申报单位未来三年的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应的保障条件或措施。 9.“相关材料目录”:请详细列出申报单位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目录清单,如科普工作制度、科普场地展示图、特色科普活动照片、科普展教资源、获得的奖励等材料。

邢台市科技局 |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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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邢台市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培育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市委九届八次全会“一三五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围绕2021年全市重点任务,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面对标高质量赶超发展,立足“保五争三拼第一”,按照“使劲跳一跳才能摘到桃子”设定目标,通过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强化创新服务、开展精准培训等举措,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500家以上、突破7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增150家以上。 二、方法措施 (一)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大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完善孵化培育体系,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券制度,对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增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二)完善高企培育后备库。加大精准培育和帮扶力度,将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后备库,各县(市、区)进一步完善入库企业培育发展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针对性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强化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科技管理等工作,帮助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日实现“小升高”。 (三)持续开展全方位培训服务。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聚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短板,定期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会,择优选择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精准培训企业400家以上。 (四)全面落实科技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预备企业,应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研发费用单独归集制度,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落实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深入宣传解读各有关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提高企业政策运用能力。积极引进京津高科技企业,落实高企资质互认,确保其持续享受高企优惠政策。 (五)支持引导中介机构更好发挥服务作用。以科技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和引进专业化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支持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业务、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辅导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科研和财务管理,完善研发辅助账设置,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等能力。探索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记录制度,奖励诚信,惩戒弄虚作假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市科技局在履行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和日常管理职能的同时,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络协作,结合实际,突出地域特色,集成资源,完善措施,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资金支持。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继续对非省财政直管县(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适当的后补助资金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补助,调动企业申报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深入企业调研,全面掌握企业需求,及时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及时调整辅导内容和培训形式,及时反馈辅导效果,积极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培训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任务目标分解表 2021年3月2日

邢台市科技局 |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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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信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食盐专营管理行政检查抽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2020年度食盐专营管理行政检查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度食盐专营管理行政检查抽查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工信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按照省工信厅年度行政检查抽查工作计划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邢台市食盐专营管理随机抽查活动,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0年9月。 二、抽查对象和比例 从邢台市辖区内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中随机抽取20%作为检查对象。 三、抽查内容 1、定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是否具有合法的食盐生产、批发资质; 2、是否建立完整的食盐生产、采购、销售记录制度;相关凭证、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做到批次食盐流向可追溯;批次食盐质检情况; 3、是否建立食盐储备和应急供应管理制度;食盐库存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仓储办公设施情况,是否符合定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5、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6、工业盐及其他非食用盐销售流向检查,是否存在其充作食盐销售等问题。 四、抽查方法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组织实施,即通过抽签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2、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从《邢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不低于2名行政检查人员。行政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 3、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五、工作要求 1、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 2、随机抽查结果自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并依法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3、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一次性告知,并限期整改反馈;涉嫌违法行为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应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2608008 电子邮箱:xt2608013@126.com 2020年9月1日

邢台市工信局 |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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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发布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一)编制我市事项清单。参照《河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0年版)》,编制《邢台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0年版)》,将中央层面设定和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要结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系统《实施方案》和具体配套措施,严格按照清单列明的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监管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分类推进改革。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建立健全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各部门要按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调整意见,及时调整我市事项清单。分别报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 二、分类推进审批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1项。取消审批后,企业不再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行告知承诺43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业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三)优化审批服务164项。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采取网上办理、下放审批权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等措施,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助推企业加快办理相关经营许可,企业在依法取得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有序实施,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本地工作落实方案,紧盯重点环节,编制事项清单,完善配套措施,强力推进改革。工作落实方案于2020年8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管 局备案。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级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方案制定、指导落实和政策解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主体责任,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实落地。 (三)抓好执行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具体任务、主要举措,落实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评估改革成效,完善政策举措,并注重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 附件: 邢台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0年版).doc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日 解读链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政策解读

邢台市人民政府 |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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