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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业昌黎|共赢发展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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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昌黎经济开发区于2016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正式成立,为县委、县政府派出行政机构,下辖昌黎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皮毛产业园三个省级园区,规划面积18.97平方公里。2022年2月经市政府批准,对县域内空港产业园、葡萄酒产业园、粉丝产业园三个园区实施托管,托管面积10.24平方公里,并形成了“一区六园”的园区管理模式。2023年2月,昌黎经济开发区实施扁平化管理,撤销昌黎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皮毛产 业园三个省级园区管委会,统一纳入经济开发区管理。管辖内各园区位置明显,产业聚集,优势突出,目前已形成新型钢材、机械铸件、皮毛养殖、 生命健康、葡萄酒酿制、粉丝加工、跨境电商等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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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情况

钢铁产业
昌黎县钢铁产业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 初,经多年发展,主要装备有1200立方米 以上高炉8座、100吨以上转炉8座,热轧生产线13条、冷轧生产线1条,高速线材生产线5条。炼铁产能931万吨,炼钢产能962万吨。钢铁企业主要产品为优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结构钢、管线用钢、冷轧用钢、 汽车用钢、家电用钢等多个系列30多个牌号的结构用钢和特殊用钢,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出口到韩国、日 本、东南亚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钢铁产业由单独炼铁向冶炼铸造、加工压延、钢构建材、机件加工等上下 游配套的全产业链集群发展(钢铁产业更名为金属材料产业)。金属材料产业已被省工信厅确认为县域特色产业,两家龙头企业安丰、宏兴现均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500强。
葡萄酒产业
“中国第一瓶干红葡萄酒”的诞生地,有着近500年的葡萄种植历史,山海相连的独特风土,孕育出的葡萄酒酒体透明晶亮、香气雅致纯正、口感细腻圆润、回味悠长宜人,倍受国内外消费者青睐和追捧。全县有葡萄酿酒企业30家,家庭酒堡6家,优质葡萄基地5万亩,总加工能力14万吨,灌装能力14万吨。涌现出了“长城” “茅台”“朗格斯”“金士”“地王” 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形成了集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酿造、橡木桶生产、彩印包装、酒瓶制造、塞帽生产、交通运输、物流集散、旅游观光、休闲康养为一体的葡萄酒产业集群,全产业链年销 售收入达43亿元。 2002年,“昌黎葡萄酒”成为全国葡萄酒行业第一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昌黎先后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授予“中国 干红葡萄酒之乡”“中国酿酒葡萄之乡”“中国干红葡萄酒城”“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河北省干红酒酿造特色产业 基地”“河北省区域特色产业基地”等荣誉称号。
皮毛产业
昌黎县皮毛产业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经40余年培育发展,昌黎皮毛产业形成了集养殖、贸易、加工、服务为一体的产业集群。先后荣获“中国养貉之乡”“中国毛皮产业基地”等称号。“昌黎貉皮”成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昌黎皮毛”获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近年来,全县皮毛产业发展平稳,全县毛皮动物养殖总量稳定在800至1000万只,貉皮总产量居全国首位,养殖基地优势明显;皮毛交易市场年交易皮张1500万张,活跃在市场的经纪人万余名,皮毛商贸企业100余家,成为全国最大的皮张交易中心;裘皮服装、服饰加工企业7家,年加工裘皮服装近万件、棉服和羽绒服30万件,加工企业逐步兴起;昌黎裘皮城销量日益增长,年销售10万余件,成为京东地区裘皮服装展销中心。
弯针产业
昌黎县弯针产业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期,距今已有近50年发展历史,已经形成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特色产业集群,被列入河北省十大特色产业之一。目前,全县弯针企业85家、个体加工户几十家,吸纳从业人员4000多人。产品主要涉及弯针、压角、针板、送布牙、链杆、直针等近7000个品种,并与高铁、航空、军工等高端产业初步接轨,产品主要销往上海、天津、广州等主要城市和台湾、日本、东南亚、欧洲等多个国家、地区。据统计,昌黎县弯针产量占全国市场的90%以上、占国际市场的70%以上,被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命名为“中国弯针之乡”。
生命健康产业
借助“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品牌在国内外的影响力,2019年,昌黎县人民政 府、北京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方携手  共建的中关村生命园昌黎科创基地落户昌黎。重点发展以“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  械、功能食品、空港商贸物流、特色康复  诊疗、健康医养服务和国际健康旅居”为核心的战略新兴产业,构建具有中关村 特色的昌黎生命健康产业体系。依托 “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我县以空港产业园为产业发  展核心,首开区规划土地面积214亩,将建设GMP 标准厂房、商业配套中心、仓储物流中心、创新中心等。2021年10月,4277平方米的创新中心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营,为企业提供产业投资、项目孵化及合作交流的平台,目前一期GMP 厂房13000平米产业招商完成,现已签约入驻企业20家。
粉丝产业
昌黎粉条加工已有100余年的历史,经过多年培育发展,已经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产业。目前,昌黎粉条被列为河北省十四个重点区域性产品之一,昌黎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粉条生产加工基地。以安山、龙家店为中心的粉条生产加工集聚区,共有企业88 家,年产值12亿元,利税4000余万元,从业人员1万余人,年产粉条制品30万吨,年出口量1.5万吨,品种包括粗粉、宽粉、细粉、水晶粉、火锅粉、酸辣粉等,产品辐射国内主要大型农贸市场,并远销韩国、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际市场,国内市场占有率达60%以上,出口量居全省第一、全国第三。传统漏瓢式粉条加工工艺已被评为秦皇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区域亮点

区位交通优势
昌黎是连接华北与东北的咽喉要道,距北京270公里,205国道、滨海高速、京哈铁路和在建的秦唐高速、环渤海高铁贯穿全境,与比邻的秦皇岛港、京唐港及坐落在昌黎境内的北戴河机场构成便捷畅通的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
产业基础优异
我们坚持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逐步构建金属压延、装备制造、特色种养和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文体旅游、创意设计、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做优做强的“333”现代产业体系。同时,我们针对县域重点产业制定了延链、补链、强链招商计划,绘制了产业链全景图。
要素保障健全
在优化环境上,我们推行“拿地即开工”“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审批模式,当好保障服务的“店小二”。2023年,昌黎位居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县市第78名! 在政策支撑上,我们围绕稳经济运行、保市场主体方面,加强项目各类要素保障,提供全方位便捷高效服务。 在土地保障上,我们不断强化超前意识,彻底扭转有项目才收储土地的被动局面,由昌黎经济开发区收储土地4100亩,让园区真正成为承接重大项目的“梧桐树”。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相关基金
相关政策

基础信息

开发区级别
省级
开发区类型
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面积
18.97平方公里

产业基础

主导产业
钢铁制造,生命健康,皮毛,葡萄酒,粉丝,弯针
招商方向
高端装备制造--;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 其他--;

要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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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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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

高端装备制造
(4)
生物医药
(1)
其他
(8)
企业名称
河北安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先进钢铁
企业名称
秦皇岛宏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先进钢铁
企业名称
秦皇岛顺先钢铁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先进钢铁
企业名称
昌黎县兴国精密机件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先进钢铁

产业政策

其他
(1)
政策名称
-
政策摘要
-

产业基金

基金名称
秦皇岛锦鸿医疗健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规模
2.5亿元
投资方向
医药大健康

周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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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日 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税政策支持(7项)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2.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培训辅导,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 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税务局负责)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转移支付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市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中央、省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2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市财政局负责) 5.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使国家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尽快转化为实施项目。积极申请专项债券发行,力争6月中旬基本发行完毕,同时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鼓励将专项债券按规定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及时掌握国家、省专项债券的最新政策,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农林水利、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综合债务风险情况,做好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新增领域专项债券的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负责) 6.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零售、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超过代偿金额30%的代偿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1.5%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给予补贴,在获得省补贴后综合担保费率仍达不到3%的,将担保费率补至3%。(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负责) 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项目由6%—10%提高至10%—20%。(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6项) 8.全力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新增9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涉农、民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优惠利率贷款。安排26亿元再贴现额度,开办民营小微、绿色、科创、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提升“直通车”白名单企业资金周转效率。落实各类专项再贷款及支持工具,运用央行低成本资金撬动我市绿色转型、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交通物流等领域信贷投放。引导金融机构稳存量扩增量,深入挖掘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提高全市信贷规模增长的稳定性。(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负责) 9.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各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相关金融机构加大汽车、货车贷款投放力度,满足购车群体合理需求。落实好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作逾期处理,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负责) 10.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不断扩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规模,确保2022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负责) 11.提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落实我市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措施,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后备库,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提升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市金融监管局、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政策性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提供中长期稳定资金支持。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公路、管廊、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开展融资信息“双推送”,主动协调解决企业和项目融资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政银企良性互动、互信共赢。(市金融监管局、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负责) 13.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强化稳投资政策支持(8项) 14.加快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全力做好444个省市重点项目包联帮扶工作,加强跟踪服务,定期调度进展,持续做好项目从谋划落地到竣工投产的各项工作。强化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争取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发挥投资拉动作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15.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做好京秦高速公路北戴河新区支线前期工作,推动秦唐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国道G228沿海公路昌黄路至秦唐界段改建工程加快建设,确保国道G102线秦皇岛市区段、国道G102线卢龙城关至十八里铺段年内通车。改造提升普通干线公路路网,龙源大道、秦东连接线、出海路复线、祖山连接线中修工程6月底前完工。全年完成农村公路建设318公里,危桥改造15座,农村公路安防工程77公里。北戴河机场安防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力争年内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北戴河机场改扩建、昌港铁路、迁青铁路前期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负责) 16.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青龙满族自治县水胡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昌黎县滦河小埝防洪治理工程、卢龙县引青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工程、北戴河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谋划,以供水保障、防洪保安、大中型灌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引青济秦北戴河水厂支线复线输水管线工程、戴河防洪工程、抚宁区洋河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7.加快实施重点能源项目。加快抚宁区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山海关区和海港区整县屋顶光伏试点。推进秦发电等容量替代机组项目、开发区东区和山海关临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背压机组、西部地区热源点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年内核准立项。规划建设一批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积极跑办争取青龙满族自治县、抚宁区等4个抽水蓄能项目列入国家中长期储备规划,推动青龙500千伏变电站项目,提高新能源消纳和并网能力。(市发改委负责) 18.支持推进科技创新项目。以“揭榜挂帅”方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在重点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中梳理凝炼高质量技术榜单10条,对接驻秦高校和京津冀高校及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开展技术攻关,转化科技成果10项以上。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活动,从驻秦高校、科研院所选派200名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农村开展科技帮扶工作。加速科技成果推送和对接服务,开展政校银企成果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年底前组织4场以上科技成果对接服务活动。大力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年度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45家,市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平台2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家以上。(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负责) 19.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加快实施海绵城市示范建设项目,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2022年实施项目23个,完成投资3.5亿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20.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有力有序推动市“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实施,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推出一批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攻关突破。(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负责) 21.加强建筑工地管理服务。对建筑工地除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外,一律不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业整顿,切实保证项目正常施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全部成立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实行“一项目一民警”联络机制,维护重大项目周边治安秩序。(市住建局、市公安局负责) 四、强化促消费政策支持(5项) 22.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组织汽车经销企业开展家用新车促销、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通过发放消费券、赠送加油卡等方式对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给予补贴。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鼓励汽车、家电销售企业以及银行机构通过分期免手续费、赠送抵扣券补贴置换、执行较低的汽车贷款首付比例等方式拉动消费。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市外事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23.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项目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批准预售。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企业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商业开发的居住建筑项目配建装配式建筑比例进行调整,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海港区调整到36%以上;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调整到32%以上;卢龙县调整到28%以上;昌黎县、青龙满族自治县调整到26%以上。落实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给予地上建筑面积的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给予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达到A级标准的装配式建筑给予地上建筑面积的4%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奖励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市配套费用。实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套20%、二套30%的最低首付比例政策,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缴职工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60万元,双缴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80万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购买绿色节能自住住房(二星级以上)贷款额度上浮10%;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降低到不低于30%;延长存量房贷款房龄控制线至30年;租房者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海港区及秦皇岛开发区西区调高为12000元/年、其他县区为9000元/年;我市缴存人全款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只限一次)。(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24.促进文化旅游消费。面向全市发放文化惠民卡(券)8万张以上。支持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建设,促进旅游夜经济消费。举办全市旅游产品创新创意大赛,每月发布旅游消费热点榜单。组织大樱桃采摘节、旅游美食节、沙滩音乐节等主题活动,开展“秦皇岛礼物”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汽车后备箱网红产品市集等文旅产品促销活动,全面活跃旅游市场。推出滨海度假、长城文化、康养健身、乡村休闲、非遗体验等精品旅游线路。鼓励旅游景区采取门票优惠等灵活促销措施。(市旅游文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事商务局负责) 25.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引导企业争列部、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6.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组织开展“幸福港城欢乐购”“夜娱夜购夜享秦皇岛”“服装节”等线下促销活动,开展“6·18”和“双11”网购节、直播电商节等线上促销活动,通过低价折扣、发放消费券、积分抽奖等方式向消费者送实惠。(市外事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强化保通保畅政策支持(3项) 27.做好来秦商务人员防疫精准管控。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直辖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及近14日内有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区人员暂缓来秦。其他地区确需来秦参加商务活动的人员,经属地防疫部门风险研判后可凭我市商务邀请函由活动组织单位采取“点对点闭环”方式来秦参加商务活动,抵秦并查验“两证两码”(本人身份证、48 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河北健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后免费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后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洽谈和考察活动。在北戴河机场,秦皇岛火车站,G1京哈高速秦皇岛北口、秦皇岛口设立重点商务人员入秦绿色通道,商务人员携带邀请函及入秦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经绿色通道快速入秦。(市防控办、市外事商务局负责) 28.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用工需求。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市区联动及时解决已复工复产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到岗用工等实际困难。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直辖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及近14日内有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区技术人员暂缓来秦。其他地区技术人员由属地防控部门进行风险研判(查验相关人员14日内行程轨迹、健康监测、72小时和48小时核酸检测情况)排除感染风险后,采取“点对点闭环”方式管理,抵秦后在查验“两证两码”(本人身份证、48 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河北健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后免费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由企业和属地对员工进行闭环管理并开展7天健康监测,监测期间每2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可在企业指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市防控办负责) 29.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即采即走即追”。所有货运车辆落实闭环管控措施。全力抓好重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障重点企业和重要物资运输任务相关车辆的优先通行。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行动,依法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异地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我市检测点进行核酸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各县区财政予以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防控办负责) 六、强化稳外资外贸政策支持(4项) 30.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充分发挥国家进口贴息政策引导作用,对企业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促进产业链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市外事商务局负责) 31.支持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举办秦皇岛市出口商品网上展示交易会(RCEP专场)。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国际网络宣传与推广,对业务服务费、推广费、软件费等给予奖补。组织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亚欧博览会等国内重点展会,帮助企业拓市场、保份额。(市外事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32.强化外资外贸企业服务。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秦营商便利等问题。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含增资)超过(含)500万美元的(不含房地产行业),按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总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同一项目同时满足省市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支持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落实好省对出口信保保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再对企业保费给予20%的配套支持。(市外事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33.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为企业代建厂房、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和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对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1210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年线上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秦设立独立法人并开通9610、9710、9810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外事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秦皇岛综保区、北戴河海关负责) 七、强化保产业链供应链政策支持(7项) 34.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落实属地责任,发生疫情实行封控措施前,提前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安置、物料运输等生产要素储备,进行闭环生产,最大限度保障企业不停工不停产。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省市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保障要素供给和稳定生产。将省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5.持续稳定工业经济发展。加快实施一批医药医疗、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粮油食品加工、新型材料等重点工业项目,支持一批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组织钢铁、建材、工程机械等企业与国家重大工程开展产需对接,开展“一起益企”和工业诊所“巡诊服务”等系列助企纾困活动。落实规上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包联帮扶责任机制,为企业纾困解难,推进惠企政策落地落实。(市工信局负责) 36.支持农业经济发展。落实2022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稳定全年粮食生产面积达到194.8万亩。新建高标准农田11.2万亩。建立万头生猪育繁推一体化繁育场1个,确定燕山绒山羊保护区1个、保种场1家,打造青龙绒山羊省级区域公用品牌。发展设施果蔬,建设节地型、节能型新型棚室,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55个。培育壮大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68家,组织农产品出口企业申报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国际认证,扩大秦字牌农产品市场影响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7.加大对文旅行业纾困支持力度。对全市2022年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以补贴方式据实全额返还。全额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党建培训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旅游文广局负责) 38.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鼓励各县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给予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通信办、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负责) 39.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减免3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3个月房屋租金减免。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负责) 40.加大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做好国家港口型物流枢纽城市和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申办工作。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和县域消费渠道,基本实现县城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八、强化粮食能源安全政策支持(3项) 41.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在前期已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合规发放到位。落实200元/亩的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资金政策,完成省下达的1.1万亩任务,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国家2022年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收益。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规范收购行为。落实2021年第二批新增政府粮食储备计划,指导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储备。稳定达到省定保障全市城乡人口1年口粮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负责) 42.保障夏收夏播顺利进行。组织开展小麦机收供需精准对接,逐户、逐地块落实机具机手,设立“三夏”生产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解决机具供需失衡、跨区作业受阻等问题。落实好19.9万亩的夏播粮食任务,确保种在适播期,应种尽种、种足种满,坚决杜绝撂荒。(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防控办负责) 43.保障能源稳定供应。落实电煤中长协合同和电煤库存制度,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加强对域内上下游企业签订气源购销合同履约情况监管,加快秦丰输气管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燃气管网互联互通,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强化煤电油气运等要素及重要物资保障、监测、预警和协调调度,完善应急预案,减少季节性、时段性能源短缺对企业连续生产的影响,确保能源安全。(市发改委负责) 九、强化项目用地政策支持(7项) 44.落实灵活供地方式。鼓励企业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申请产业项目用地,租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45.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于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现代服务业条件的,适用我市现代服务业优惠地价政策。对于旅游产业项目,可按照旅游产业类型,享受对应的旅游用地地价政策。(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46.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5年过渡期满,经批准可继续延续过渡期5年,也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47.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内配套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且配套部分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教育科研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48.优化项目用地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经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文广局负责) 49.开展预告登记转让。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需要转让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50.降低房地产企业拿地成本。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总价款的20%确定。科学确定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商业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照不低于评估价70%确定,居住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按照评估价确定,且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适当降低商业办公用房自持比例。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LPR缴纳利息,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十、强化环境保护政策支持(5项) 51.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绩效评级“升A晋B”。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1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负责) 52.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今年2、3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3.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今年2、3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地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4.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各类园区和项目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开展环评审批“一对一”下沉帮扶指导,帮助基层解难题、提效率、优服务。对公路、铁路、水利发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污染物排放量总量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应煤矿项目,不再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55.开展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组织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常态化深入企业和基层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对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巡回指导、精准帮扶,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作笔录、不罚款、不问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一、强化审批服务政策支持(5项) 56.优化审批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持续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各类园区推行“拿地即开工”,将社会投资一般工业厂房(仓库)、社会投资带方案类小型建筑工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3类项目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分别压缩到22个、13个、10个工作日。畅通审批“绿色”通道,点对点为项目提供“保姆式”导办领办帮办代办服务。全面落实容缺受理和“不见面”审批,实行项目承诺后补、在线审批。优化准入准营,将“证照联办”改革扩展到劳务派遣、养殖场等10个行业,压减申报材料20%以上。(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57.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服务专区,一窗办理不动产交易、税务、登记等业务。开辟涉企绿色通道,小微企业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做到即来即办、立等可取。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实现土地、房屋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一站式”服务。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负责) 58.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流程。对按照规划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简易审批模式,土地出让后即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合并用地规划许可和划拨供地办理流程,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依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59.破解项目建设用能制约。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光伏、风电、抽水蓄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不再进行节能审查。有利于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78吨标煤/万元水平的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时不受能源消耗增量指标限制。对于属“两高”行业项目,建设单位可先完成论证,然后申报列入“两高”项目清单,开展节能审查。(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60.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对户籍管理、市场准营等营商环境领域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扩容,推行基层证明事项网上办、就近办。制定从轻、减轻、免除行政处罚清单,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积极推进包容审慎执法。组建法律志愿服务队,推行“便企服务卡”,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低成本、订单式、专业化法律服务。(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十二、强化就业民生政策支持(9项) 61.实施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5+17”特困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3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及免收滞纳金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62.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90%。(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63.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64.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65.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66.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各类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67.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各县区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务工增收行动,采取“五个一批”形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程,稳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优先安排在家农民工就业。完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实施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确保搬迁家庭劳动力至少有1人就业。〔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负责〕 68.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加大生活必需品产销衔接力度,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市场稳定。加强粮油肉蛋果蔬等价格预警分析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降低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体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中央、省级、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对占道经营的个体商贩只规范、不罚款。(市外事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69.持续抓好安全风险防范。做好各类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负责)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 20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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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工信局转发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提升全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水平,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快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发展和安全协调并进、互促共赢的局面,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落实政府、部门、企业等各方责任,解决影响和制约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坚持“四个最严”。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作为药品监管工作的根本导向,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坚持专业监管。突出药品监管专业属性,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技术支撑机构、监管制度机制建设,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创新发展。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医药产业活力和创造力,努力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坚持社会共治。统筹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药品安全工作,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诚信自律、社会各方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三)总体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到2025年,国际检查员不少于5人,国家级检查员不少于50人。智慧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到2021年,在率先实现疫苗等重点品种全程可追溯的基础上,完成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全过程追溯;到2025年,药品注册审评、检查检验、稽查执法等工作基本实现数字化、信息化。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基本得到控制,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满意度到2025年达85%以上。 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实现新突破,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的制度机制基本健全,研发一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取得较大进展。到2025年,全省新取得药品批准文号200个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5个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100个以上,进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150个品种以上;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分别达到3300个和120个以上。医药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培育产值百亿级企业5家、十亿级企业20家,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和中医药产业规模分别达到2000亿元和1700亿元以上。 二、落实“四个最严”,加强全程监管 (一)严格全链条各环节监管。研发环节,严格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依法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生产环节,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监管重点品种、重点企业清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靶向性和实效性。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突出对购销渠道、高风险产品、冷链储运等重点要素的监管。使用环节,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购进药品、使用无证过期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机制,通过多维度多层级风险会商、重点风险专项会商、突发事件应急会商、部门协同会商等方式,强化风险研判交流,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完善各级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培训和应急物资准备,组织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监管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从重处罚等要求,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严厉的处罚,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依程序提起诉讼。 (四)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加强疫苗等高风险企业非现场监管系统建设,实现生产检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记录、留痕可查。对批发企业实施仓储视频监控、温湿度等关键参数的远程监测,对特药配送企业、冷链配送单位实施冷链物流数据的远程监测。按品种分类推进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先行实现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及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全过程可追溯。推进全省药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药品经营企业全部入网并及时准确上传数据。 (五)强化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推行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失信性质恶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范和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确保生产、检验记录完整准确,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药物警戒制度和药品追溯制度,主动开展产品上市后研究,强化风险识别、风险管控、风险警示,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落实内部举报人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七)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构建以专职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的检查员队伍。建立激励机制,吸引、稳定检查骨干和高水平检查员;创新人才选用方式,培养、引进具有疫苗等高风险药品检查技能和实践经验的药品检查员。建立检查员实训基地,促进提升检查员能力素质。 (八)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推进重点实验室和进口药品检验所建设,提升药品全检能力和医疗器械主要品类检验能力。组建由临床医学、药学、药理毒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评队伍,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升技术审评能力。加强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增加监测哨点,加强监测评价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高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及综合分析评价等能力。 三、鼓励研发创新,推进结构调整 (一)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鼓励企业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在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领域研发具有靶向性、高选择性的药品;对已上市药品开展二次开发研究,增加新的治疗功能。鼓励生物药研发,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短缺药品,积极争取纳入优先审评及特别审批程序。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医学影像设备、医学检验设备等高精尖医疗器械。对拥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列入创新、优先审评审批序列。 (二)推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对中医名方、验方、民间方、民族医方的收集、筛选,开发中药新品种。支持重点企业开展经典名方、中成药大品种的二次开发及应用,研制疗效确切、作用机理清晰的中药产品。支持中药生产企业、三甲中医医疗机构申请注册中药制剂品种,成为药品注册持有人。支持现代中药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打造国内知名中药生产基地。 (三)提升仿制药品质量水平。鼓励企业重点仿制市场潜力大、临床急需的国外专利到期药品。积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全面提升仿制药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支持优先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推荐临床优先使用。 (四)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加强监管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宣传解读,对企业临床前研究和项目立项予以前期技术指导,帮助企业科学确定研发方向。支持骨干企业联合产学研各方,建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支持行业学会、协会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库和供需平台,引导专业人才创建合同研究组织、研发生产外包、信息咨询、数据存储和服务、国际申报等技术服务组织,服务产业发展需要。 (五)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医药和化工、医疗器械和装备、中药材和中成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和流通企业强强联合,形成上下游一体化企业集团。鼓励医药企业与大型医疗机构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培训中心。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支持我省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加大产品开发和品牌培育力度,提升市场竞争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配送服务,给予疫苗冷藏运输专用车辆城区通行便利,确保疫苗及时配送和质量安全。实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证准营”,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在其注册地统一申办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准入。 (六)推进医药产业转移和园区化发展。支持雄安新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石家庄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沧州渤海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等园区生物医药技术、产业平台建设,开展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的早期研发。支持京津等地医药企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与重点园区签订合作协议,在产品研发方向、技术审评、注册检验等方面提供“定制化”服务。支持安国中药都建设,在安国设立河北省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增强中药材检验实力。 (七)简化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审批。率先在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全面实施“一企一照”改革,推进药品生产或经营准入与准营一体化。允许“一照多址”,对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总部营业执照上加载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八)强化标准创新引领。鼓励医药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参与医药产业标准制修订,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我省企业或团体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引导我省医药企业研制实施先进企业标准、医药行业社会团体研制国际领先的团体标准,助力医药行业“走出去”。加强医药物流产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完善医药物流标准体系。加快道地中药材生产加工等方面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推动中药材标准化生产。 (九)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做好医药领域高知名度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培育申报工作,创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品种、大品牌。对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新注册国家地理产品商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重点资助。对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推荐,缩短专利商标审查周期,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商标、专利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坚决扛起保障药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药品安全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省政府药品安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参照成立相应药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提升药品安全工作合力。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级政府要完善适合药品监管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政策,统筹相关经费,对药品监管工作切实予以保障。聚焦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原始创新,财政资金给予必要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加快产业项目落地。 (三)提升服务水平。坚持以安全促生产,寓服务于监管,进一步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产品注册检验等服务能力,强化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持引导,激发产业创新动能,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保安全。 (四)推进社会共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实施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和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支持新闻媒体有序开展药品安全舆论监督。支持药品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 (五)实施考核评价。完善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建立约谈制度,对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药品安全风险的地方政府,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及整改情况纳入药品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03月16日

秦皇岛市工信局 |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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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工信局关于转发《2021年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和《2021年河北省资助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冀工信科函〔2021〕35号)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北省资助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冀工信科函〔2021〕3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项目申报。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指导好本辖区项目的筛选及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要求核验佐证材料中部分原件,择优进行推荐。各申报企业要认真、据实填报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申报时限。请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于2021年2月22日前将推荐意见、项目推荐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报送市工信局。 三、材料要求。所有项目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用A4纸打印/复印,编写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一式四份),书脊部位印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同时刻录成光盘报送市工信局。 联系人:方升   高佳梅 电  话:3800020 附件: 1、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北省资助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doc 2、 河 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doc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18日

秦皇岛市工信局 |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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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7日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4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秦政发〔2017〕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工作要求,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县(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范,厘清边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切实承担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对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进行规范;对现行划分有遗漏的事项,补充完善;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坚持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市与县(区)财政事权,落实市、县(区)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领域支出责任,以全市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县(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市生态环境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及垂管县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市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产业、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全市范围内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危险废物的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地区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县(区)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县域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视财力状况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预案、方案,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以下生态环境领域政策、预案、方案,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我市外交外事领域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与县(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质量。 (三)强化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适时修订完善生态环境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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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7日 秦皇岛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5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秦政发〔2017〕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省改革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区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与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一流国际旅游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协同配合。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省与地方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市性或跨区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信息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区政府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市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将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市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研究制定的应急救援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区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2.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秦皇岛国家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以及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省与市、区共同事权,由省与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救援需要,各级财政适时适当给予支持。 将市、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区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将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区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区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为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实施的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以及遭受一般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事项,为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区财政事权,由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区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确定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区分各事项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各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级要加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注重改革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加强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责保障部分,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省明确的地方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及时对市以下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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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秦皇岛市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简称危大基坑工程)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维护周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大基坑工程(含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危大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大基坑工程建设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为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边环境等资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进行证据保全,其他范围的建筑物等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证据保全。保全证据应当得到所有权人认可或进行公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岩土设计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编制岩土设计方案、监测方案和进行施工全过程监测。 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与基坑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基坑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费用。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岩土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岩土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国家注册建造师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及技术职称。 监测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基坑工程应当进行第三方监测: (1)深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不到5米,但是有降水工程且降水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有影响的基坑工程。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基坑工程纳入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范围,重点审核相关文件,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关键部位进行旁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提交危大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意见。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十四条  岩土设计方案包括支护结构、土方挖填、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编制深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岩土设计方案应当提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的意见。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要求;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等级和设计使用期限。 降水系统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扰动,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临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鼓励应用阻水帷幕等水资源保护措施。 岩土设计方案是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编制人员应当签字,具有建造师资格的应当加盖注册建造师印章,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章。 第十六条  第三方监测方案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应当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涵盖基坑施工全过程、周边环境及支护体系,监测点设置合理全面,能够反映出监测物的变化特征。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在专家论证前,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参加深基坑论证专家在市危大基坑工程专家库中抽取。 (一)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基本情况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等文件或附件(包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图); (四)《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及《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 (五)《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六)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证据保全资料。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所需主要资料: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二)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证据保全资料; (三)基坑深度3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别、分布情况和结构层次、基础形式和埋深等相关数据情况描述; (四)岩土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单数),包含相关专业(其中岩土工程专业不少于2名),不得是项目参建单位人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岩土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方案编制人员; (五)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六)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方案编制人员; (七)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岩土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测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当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并对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先行组织论证岩土设计方案和监测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再组织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岩土设计方案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和监测方案不予论证。 第二十二条  专家论证内容: (一)方案编制依据、标准是否齐全、准确; (二)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三)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 (四)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是否有满足相关要求的安全施工措施; (五)监测范围、监测点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反映被监测对象变化特征。 第二十三条  论证专家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完成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并签字确认。论证报告应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方案编制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方案修改完善后,由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通过。修改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超期需重新组织专家再次论证。 专家论证不通过的,编制单位修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  岩土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出具施工图纸,加盖“出图专用章”及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者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没有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危大基坑工程进行公告,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在基坑施工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调整的,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或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基坑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基坑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汇报,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负责管理监督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行为,纳入监理日志。 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危大基坑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并进行专家论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将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住建局建立危大基坑工程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基坑工程进行抽查。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危大基坑工程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加强施工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安全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计入失信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路工程管理适用有关公路工程法律规定;未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秦皇岛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秦建〔2018〕9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1

秦皇岛市政府 |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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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切实缓解企业贷款难、贷款贵,规范和推进省级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试点工作在我市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是指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出资组成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以下简称增信基金),用于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贷款提供增信,由合作银行按照8~10倍规模向龙头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无抵押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龙头企业是指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融资业务经营管理遵循“政府推荐、银行评审、择优支持、商业运作、风险共担、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各县区增信基金分配额度由县区出资额和省、市增信基金分配额两部分组成。省、市增信基金分配额按该县区出资额占县区出资总额比例确定。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合作期(以下简称合作期)为一年一期。合作期自市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时间点开始计算,顺时12个月为一个合作期。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2019年度增信基金由省财政资金2500万元、市财政资金2500万元、县区财政资金3300万元及风险资金474.1万元共同组成。省、市、县(区)三级增信基金统一拨付到在合作银行开设的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专户。 第八条 秦皇岛市成立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合作银行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试点工作的总体协调督导和重大决策。 第九条 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合作银行等单位人员组成。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增信基金运行管理、工作推进、资金监管、协调县区政府(管委)与合作银行的合作事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增信基金日常运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配套,监督管理增信基金使用和资金代偿事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合作银行开展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贷款、担保业务,监管融资风险;合作银行负责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追偿等工作。各县区要成立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区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后,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各县区政府(管委)、合作银行签订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融资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须在融资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增信基金专户,并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增信基金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清偿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融资业务逾期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对增信基金专户资金拥有优先受偿权。现有风险资金作为增信基金专户的子账户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增信基金存入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双方商议利率计息,合作期内孳息收入纳入风险资金管理使用,合作期末增信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合作期增信基金滚存使用。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 增信基金担保的融资对象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参与试点县区,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还款能力,符合合作银行评级、客户准入、授信等相关条件,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等未解决的法律纠纷;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三)企业法人及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 (四)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但担保能力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 (五)优先支持具备核心资产、拥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龙头企业。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需同意以下主要条件: (一)融资总额为增信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8~10倍。原则上单个企业的贷款额度,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利率遵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需要上浮的,由合作银行根据其利率定价水平合理确定,实行差别利率,对国家级龙头企业实行基准利率,省、市级龙头企业上浮不超过20%。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需求。 (三)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对办理增信基金融资业务的借款企业,均需追加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五)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等。 (六)对自愿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企业,合作银行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不得以无抵押物为由拒绝贷款。 第五章 运行流程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签订后,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向合作银行提供全市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名单,内容包括认定文号、认定日期、认定等级、有效期限、所在县区等信息。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应在认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提供名单。 第十六条 凡有意申请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区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县区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并经县区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根据银行内部管理制度,10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对推荐企业的授信调查,确定授信(贷款)额度。企业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连续、多次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前,合作银行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订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并在贷款所有落实条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并报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应比照同类型贷款业务对增信基金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市及县区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强化对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合作银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建立业务台帐对业务进行详细登记,发生业务及时报市、县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个月的5日前(节假日顺延),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及其贷款、还款、欠款、追偿、补偿金额等情况,分别报送市及相关县区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在贷款结息日、贷款到期30日前及时提示企业,并进行催收。 第二十四条  每个县区的增信基金贷款一旦出现逾期率达到3%(发生逾期的贷款占该县区贷款总额的比例),或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以及其他违反相关协议约定行为的,将暂停办理该县区增信基金贷款业务。增信基金贷款总逾期率达到3%(发生逾期的贷款占全市贷款总额的比例),或者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以及其他违反相关协议约定行为的,将暂停办理全市增信基金贷款业务。相关各方共同查找原因,提出风险化解方案,待贷款逾期率降到3%以下,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章  代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间贷款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期满未偿还贷款,由合作银行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抄报市、县区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确定30日的代偿缓冲期,缓冲期内会同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审核、追偿。 第二十六条  代偿缓冲期满后仍不能收回所欠本息,合作银行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欠款、欠息企业。 通过自主追偿后,追偿款清偿贷款本息不足的部分,由合作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报送相关县区及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代偿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代偿事宜,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增信基金进行代偿。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合作期内,对产生的逾期贷款,追偿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部分,先以风险资金予以代偿,单笔代偿不超过风险资金的50%且不超过应代偿资金的50%。风险资金代偿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25%,其余由省、市、县(区)三级增信基金各承担25%。代偿以市为单位开展,县级增信基金以该县区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足部分由省、市级增信基金分担。一个合作期内的增信基金只对该年度内发生贷款的风险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偿发生后,合作银行要继续履行追偿责任,90日内对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等启动法律程序立案追偿,县区政府(管委)要全力支持配合,所追回的清偿款按比例归还增信基金账户。 第八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超过合同还款期限后,经过追偿,3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的(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欠款除外)企业,要在媒体上曝光,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贷款企业,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追回所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将涉及违法、骗贷等企业按相关规定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今后将不能获得财政政策资金、金融支持,并取消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荣誉称号。对诚信良好、按时履约的企业,在以后年度中优先支持。 第三十条  一个合作期后,对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运行管理较好,贷款放贷比例高且代偿发生少的县区,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逐步扩大增信基金使用规模;对贷款风险较大,造成损失较多的县区,减少或取消该县区以后一个年度合作期增信基金使用规模。市增信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合作银行在每个合作期内的贷款金额、贷款倍数、企业数量、代偿资金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个合作期确定合作银行的依据。在合作期内,若代偿发生较多,市增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也将减少、直至取消与该银行的合作。 第三十一条  一年合作期过半后,如果合作银行对龙头企业贷款总额达到增信基金规模的4倍以上,双方合作继续进行,并力争在一个合作期内贷款总额达到8倍;如果一年合作期过半后,合作银行贷款总额达不到4倍,双方合作中止,增信基金账户资金按贷款金额10%继续留存,直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其余资金移出用于同其它银行合作。对原合作银行已发生的贷款资金,增信基金仅对该合作期内的贷款风险按贷款金额的10%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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