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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花园城市专项规划(2023年—2035年)》的通知
京政发〔2024〕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花园城市专项规划(2023年-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4〕2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19〕13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现将《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研发、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技术转移转化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方向及层级设置 (一)专业方向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包括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和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两个方向。 (二)层级设置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评价方式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审,纳入本市年度职称评价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人通过评审取得《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各层级的评审申报条件按照《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标准条件》(附后)执行。 四、评审机构 (一)副高级及以下评审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建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技术经纪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11-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负责同志及行业内知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依据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业绩水平、实际贡献等进行考核评议。 组建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邀请北京地区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并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议组成员从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正高级评审机构 技术经纪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由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五、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情况材料、业绩和成果材料、个人诚信承诺、职称评审代表作及代表作说明等。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专业评议组评议。专业评议组对中级及以上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答辩考核,并按照分类评价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依据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六)验收及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对申报材料、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进行验收。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对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等环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人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标准条件 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工作,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近3年单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工程师 (一)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积极为技术转移转化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积极为技术转移转化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初级职称满4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5)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参与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课题,或制定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工作,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参与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报告、方案,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一定的贡献。 (三)取得初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研究报告、项目报告、教材等成果1项及以上。 三、高级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工作,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成功将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好专业水平,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积极贡献;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转化的资源配置服务,实现技术转移转化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为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做出积极贡献。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编著、教材等1部及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发展报告等成果2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的相关报告、方案等形成1项及以上政策法规并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2.作为技术转移转化项目主要参与人,实现1项及以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的转移转化,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在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完善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作为典型案例获省部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 四、正高级工程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很好;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主持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国家级研究课题;或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或作为主要著作者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 2.从事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服务工作,具备很强的实践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转移转化项目,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促成技术交易、订立技术合同并落地实施做出重大贡献;或作为负责人整合各方资源,为推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做出重大贡献;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成果、行业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转移转化工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转化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及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等转移转化的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及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技术合同、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研究报告、项目报告、编著、教材等代表作3项及以上。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单位可以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三条 在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不得利用所在单位的名义、声誉和影响力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第十四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项目。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的登记、转化实施程序、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 (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五)申请、保护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形成重点新产品、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市属国有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优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支持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允许其在财政资金使用、职称评审、人员聘用、运行管理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开展基础前沿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开发等创新活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本市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支持建设孵化机构,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交易服务; (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 (四)科技成果展示、推介及与产业技术需求对接; (五)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训; (六)科技成果转化其他服务。 市科学技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服务规范,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 本市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第二十八条 本市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制定规范的技术成果信息发布标准和流程,开展技术交易综合配套服务;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市科学技术部门和财政部门。 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学技术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市科学技术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科学技术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加强住房、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支持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的相关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考核评价、财政资金支持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本市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市公安、外国专家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应当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鼓励和支持利用非本市财政资金建设、购买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中小微企业、创业者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上述科技资源的,市科学技术部门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地提供便利。 前款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 本市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 (二)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或者公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包括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规定,适用于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19〕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 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 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2.完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制度 充分发挥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联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战略规划制定、重点任务布局、先行先试改革等跨层级、跨领域重大事项。统筹建立全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加强重要政策协同,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3.创新“三城一区”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城一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特点,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分区域、分步骤依法推进审批权限赋权和下放。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广至“三城一区”。建立健全“三城一区”统计监测制度。鼓励“三城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和人员管理方式,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对接、产业项目落地等提供专业服务。 4.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持续提高市区两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水平。切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公益捐赠等方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推动建立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的新机制。 5.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 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等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的本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在重大战略规划与改革政策制定、科技基础设施与科研项目布局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创新常态化的政企对接机制,在制定重大规划计划和开展重大科研攻关时,充分征求行业组织、企业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首都高端智库、国际咨询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 二、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6.优化人才培养与评价机制 鼓励高等学校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云计算、转化医学与精准医学等领域设置新兴学科,加强高精尖产业高技能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培养。加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扩大本市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计划等的资助面,加大资助力度。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方式,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将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工程方案、技术标准规范等纳入代表作范围。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人员职称评审体系。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自主评审权限下放。畅通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行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评价。 7.创新编制使用和薪酬管理机制 按照“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原则,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编制全市统筹调剂使用,进一步扩大科研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的选人用人自主权。对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高层次人才,允许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所需支出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8.提高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和来访便利性 优化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审查、审批、备案等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争取适当延长审查批件有效期限。为战略科技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国际学术交流开辟审批护照签证一体化服务通道。科研人员(包括“双肩挑”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受聘在京短期工作的外国专家生活费等资助经费标准,可由局级及以上聘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9.优化外籍人才引进及服务保障 进一步完善境外高层次人才收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外国人才(A类)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许可,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外籍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引进的外籍人才如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允许高等学校、局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畅通工作机制,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子女入学等服务。在“三城一区”等区域建立外籍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在全市推广朝阳、顺义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改革措施。 三、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10.促进重点产业发展 深入抓好“10+3”高精尖产业政策落实,建立绿色审批通道,提高产业项目落地建设效率。推行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租金年租制,合理控制高精尖产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科技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空间。积极推进大兴、房山、顺义、昌平、通州等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工作,为智能制造、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11.提升重点产业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 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机制,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暂不完全适应既有监管体系的新兴技术和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申请建设北京医疗器械服务站、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站,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等试点。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云+健康”等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卫生健康领域开展示范应用与推广。建设面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库、检验测试标准及服务平台,支持通用软件和技术平台的开源开放,加快完善面向行业应用的服务体系。建立产业分类管理制度,重点支持高附加值、环境友好型的高端产品研发。 12.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保障 推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法,允许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利,简化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管理程序,明确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要求,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条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勤勉尽责制度。 13.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 建立适应技术类无形资产特点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与其他类型国有资产实行差异化管理。允许高等学校、局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和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表本单位统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报酬,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四、深化科研管理改革 14.统筹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加快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本市财政资金统筹机制,加强对科研类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设置、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管理级次和模式等进行统筹指导。对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布局,建立接续支持机制,促进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京转化。 15.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简化科研项目申报流程和材料,推行项目材料网上报送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强化项目管理信息开放共享,实现一表多用。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严格依照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建立相关部门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分担责任机制,对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学术风气。 16.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在财政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设备费与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调增外,其他科目的使用和调整全部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如需调增,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的依据。 17.加大科研项目经费激励力度 选取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的智力密集型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作为试点,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30%,基础研究领域中数学、物理类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60%。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18.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基础研究领域选择部分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经费,且不设科目比例限制。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9.完善科技创新监督检查机制 对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局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经备案,其出具的科研项目审计报告可作为验收依据。审计机关在科研项目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要坚持客观求实,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 20.放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标准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符合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标准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性集中提出申请,由主管预算单位归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21.鼓励科研机构机制创新 进一步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推动科研机构制定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机制。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科研机构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支持建设一批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其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审、经费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实行财政科技资金负面清单管理。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五、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22.完善科技型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机制 扩大市属科技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实施范围,激发核心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引进市场化、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推动存量产业空间转型发展。支持中央企业在京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鼓励开展市场化改革。 23.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机制 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需要在各区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工商税务登记迁移一体化办理,市市场监管、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为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度,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健全科技型企业“一企一策”服务机制,实施世界级领军企业培育计划。支持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工业设计、测试检验、中试熟化、规模化试生产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强生命科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5G等领域专业化孵化器建设,开展项目深度孵化。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作用,探索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门投资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 24.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充分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材料等产业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技术并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目标市场知识产权调查、预警、制定应对策略等服务。加大对高精尖产业的发明专利和海外知识产权获权的资助力度。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作用,支持设立高价值专利培育收储投资子基金,建立重点领域专利池。 25.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 聚焦人工智能、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生命科学、前沿材料、新能源、机器人等重点领域搭建应用场景。建立市级层面应用场景建设统筹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前置咨询评议、供需对接机制,定期发布应用场景项目清单,建设一批应用场景示范区(或试验区)。对经过市场检验的应用场景创新成果,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予以支持。 26.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形成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基金的基金系。对于投资早期“硬科技”的引导基金,建立子基金注册绿色通道,引导更多知名优秀投资机构在京开展业务。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发展阶段,试行银行信贷业务的差异化风险补偿机制。利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手段,提升科技型企业首次融资成功率。依托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科技企业信用数据支持平台和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整合相关企业经营及外源融资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探索设立专业化的科技保险机构。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支持科技租赁公司开展“租赁+投资”“租赁+保理”等创新业务。 27.提升科研条件通关便利化水平 简化本市创制性新药临床试验所需进口样品通关程序,允许以临床试验(项目)或年度为单位发放批件,每次进口只需备案即可。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的研发测试车辆,根据测试需要,允许暂时进口期限延长至2年。 28.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政策作用,进一步加强政策互动,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加强京津冀科技计划合作,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跨区域开展创新活动。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京津冀互认。依托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完善科技创新券使用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券在京津冀互通互认。打造京津冀临床试验协同网络,积极推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结果在京津冀实现机构间互认。深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津冀地区企业生产,共同建设医药健康产业基地。实施京津冀智能制造协同创新计划,促进津冀产业升级。 29.深化京港澳科技合作 完善京港澳科技合作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加强与港澳地区人才交流合作,建立青年科学家沟通交流平台,鼓励港澳地区科学家参与北京国际学术交流季等活动,支持京港澳创新主体联合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依托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加强与港澳地区机构合作,充分发挥港澳金融优势,链接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30.进一步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办好中关村论坛,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集科学技术交流和成果展示、发布、交易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积极对接国际大科学计划项目,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全球开放共享。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与海外机构共建一批高水平联合实验室和研发中心。积极争取国际科技组织、联盟或其分支机构落户北京。支持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京发展,对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给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同等政策支持。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意见
京教研〔2020〕5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和《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主线,深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创新,全面提升北京高校专利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质量,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以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切实提升专利质量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效。始终把高质量贯穿高校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过程。 坚持机制创新。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建立促进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完善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促进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高校创新主体作用,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模式。 坚持协同开放。加强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作用,推动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深化合作,完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和转移转化资源交汇共享,加快融入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三、建设目标 以高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为动力,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专利质量为突破,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建设一批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培养一批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四、建设任务 (一)建设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 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探索构建新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模式,加强高水平科研成果发掘、高质量专利培育、高标准转化服务,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在北京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依托高校人才和科技优势,聚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难点问题,引导开展基础前沿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开发等创新活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与校内有关机构协同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和服务平台。 (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申请评估体系 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协同校内有关机构,建立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加强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及项目结题等各环节知识产权管理,探索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源头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探索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三)加强协同育人培养高水平技术转移人才 发挥丰富实践优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技术转移人才实践培养长效机制。联合学科专业建设部门,及时将工作实践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加强技术转移研究生实习实训,培养懂技术、懂市场、贴近实践的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加大中心在职人员、教师和学生专题培训力度,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整体提高。积极投入创新创业工作,为创新创业提供智力和经验指导,以优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带动学生创新创业。 (四)加强资源共享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深入挖掘、整合与更新转移转化相关法规、政策、市场、企业等信息,保障学校科研人员便捷获取。挖掘、筛选和动态收录学校专利、可转移转化科研项目和成果,建设专利池和科技成果储备库,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源共建共享。为学校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成果评价、法律咨询、项目投融资等服务。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学校重大科技成果、高价值专利和项目。以质量和实施转化为导向,优化转移转化和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委负责加强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和统筹布局有关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的宏观指导,监督保障中心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高效实施。 (二)有序推进落实。各高校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组织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具体办法,完善配套政策。各市属高校根据本意见落实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实施符合本校实际的改革政策,完善制度体系。 (三)加强监测评估。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绩效作为高校结对共建、内涵发展和高精尖学科建设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完善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和转移转化监测考核,引导高校深化相关工作。 (四)突出示范引领。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辐射示范带动效应,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氛围,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整体提升,形成各具特色、行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附件: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提升北京高校专利质量,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一批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规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建设由北京地区高校牵头,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协同合作,重点面向北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需求,开展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实践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 中心是促进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衍生创业等成果转移转化和推进技术转移人才实践培养的综合服务机构。 第二章 组织模式 第四条 市教委是中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中心建设的总体布局,宏观指导和协调中心建设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依托高校是中心建设责任主体,负责中心建设的组织申请、预算编报、统筹协调、实施保障、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指导与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六条 中心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设周期为五年。中心主任由依托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市教委依据中心建设规划,面向北京地区高校发布开展中心建设的通知。 第八条 依托高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与学校改革发展事项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制定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离岗兼职创业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制度。 (三)已建立起较完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管理、产学研合作工作机制和体系,相关工作运转顺畅。 (四)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近三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绩突出。 (五)对中心建设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与激励、经费投入等方面有持续稳定的支持保障。 (六)中心建设已有固定工作场地,并配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办公设备。 (七)中心建设已有3名以上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法律、金融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市教委组织开展中心建设论证评审,择优批复立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中心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与新模式,明确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工作责任,优化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中心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创新,加强高水平科研成果发掘、高质量专利培育、高标准转化服务,不断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 (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申请评估,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合。 (三)加快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提高。 (四)整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质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共享。 (五)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支持学校科研人员持续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二条 中心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承担年度建设任务的要求,按需申报经费。市教委每年以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项目和引导项目的形式,择优支持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项目用于推动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加快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源共享、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项目用于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根据专业机构和企业意见,对中心储备的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和具备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的科技成果,给予竞争性引导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项目和引导项目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与管理参照《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2016〕300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按照中心建设任务要求考核工作情况。重点考核中心体制机制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资源共享、专业服务等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中心每年开展年度总结,建设满二年后开展中期评价,建设期满后开展周期验收。评价方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评价、现场考察、专家评议和综合评估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市教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中心进行分级管理。对评价优秀或合格的中心,分级给予下一周期建设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分级给予支持,不合格则停止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心命名统一为“××大学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中心”,英文名称为“Beijing Univers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Promotion Center of ×× University”。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 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人事处: 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事业单位须与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等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 (三)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四)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者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工作)。流动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限制,不占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 (六)事业单位须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保密、报酬等;也可签订协议,约定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七)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历,可作为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在兼职单位或者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九)国家和本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职或者创办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用于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4〕244号)执行。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十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创新创业要求和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和机制,积极选派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十二)事业单位须与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变更原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事项,也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也可以约定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的归属,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十三)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自愿流动到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十六)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十七)事业单位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也可以就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订立协议。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十八)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离岗创业人员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十九)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考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2. 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在企业提出考核建议,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原单位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3. 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仍由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原单位代缴(或在发放的基本工资内代为扣缴);离岗期间,原单位按本人离岗前缴费基数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遇有国家基本工资调整时,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4. 企业应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其所在的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5. 离岗创业人员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二十一)事业单位在岗位总量已满的情况下,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二十二)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原单位的,应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返回原单位时,原单位应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双方协商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间视为原单位工作年限。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为连续工龄。 (二十三)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四)离岗创业期满后自愿流动到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五)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应按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国家和本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流动到企业的,原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时,愿意返回原单位工作且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聘用。 (二十八)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可参照本意见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应按其相应管理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 四、组织实施 (二十九)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指导和服务,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有利条件,合力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三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发挥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确保创新创业工作顺利推进。 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举措。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要定期将创新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及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附件:1.北京市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2.北京市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31日 附件: 1. 附件2:北京市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docx 2. 附件1:北京市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doc $信息来源$ 2023年10月0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9日 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大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和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激发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的积极性,本着发挥优势、创新突破、先行先试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高等学校自主处置权。高等学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审批,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教育教学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自身科技研发能力建设,定期对符合条件的拟研、在研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估,选择一批符合首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纳入高等学校科技项目储备库进行跟踪支持。 四、加大对高等学校产学研用合作的经费支持力度。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中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规模和比例,重点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业通过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创新园等形式,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建立高等学校学生实践训练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根据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支持方向和特点,开展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 五、支持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资源。鼓励高等学校建设“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向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高等学校开放研发实验服务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大型研究工程和项目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等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补贴。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加大对实验室开放课题支持的力度,支持联合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探索将高等学校重大仪器设备以租赁费、使用费等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等新模式。 六、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支持高等学校校际之间以及与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立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每年设定若干重大专项,支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围绕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联合攻关,进一步提升协同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 七、支持高等学校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支持高等学校实施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 八、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鼓励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依据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在中关村示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创办的企业可按照科技人员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政府股权投资配套支持;政府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校际间或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兼职所获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科技人员在兼职中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支持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可在一 定期限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九、鼓励在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可在高等学校新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该岗位以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绩效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在人员编制、落户等方面给予支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的科技人员可列入中关村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点范围,评价合格人员可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获得的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其为相应的职级,不占用所在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名额。鼓励高等学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科技成果对接市场并给予经费支持。 十、制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创业支持办法。降低门槛,简化流程,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根据学校实际计入相关实践学分。支持学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凡到中关村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学生,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设立学生创业项目天使投资配套支持资金,高等学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照教师实际投资额度的50%申请政府股权投资的配套支持;政府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及对该项目进行天使投资的教师。 本意见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北京地区其他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2023年10月0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努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为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多主体参与、全要素设计、全链条部署的思路,继续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努力构建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整体服务能力,为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的市场环境。 坚持政府引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职能,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坚持机制创新。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规律,发挥资本、人才、服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潜力。 坚持协同推进。立足首都科技创新资源禀赋和特点,健全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机制,推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有机融合,在资源配置、任务落实等方面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三、发展目标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大众创新创业更加活跃,以创新为引领的产业体系率先形成,科技创新对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和服务保障民生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区和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 “十三五”时期,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一批示范性技术转移机构,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一批技术创新、应用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融合的新业态,催生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品牌。各类孵化机构在孵企业数量超过10000家,技术交易实现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9%左右。 四、重点任务 (一)汇集发布科技成果信息 1.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推动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数据互联互通,构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信息共享。 2.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集。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集工作机制,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开展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以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成果信息汇集。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汇集。 3.实施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交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完善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将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的依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提交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4.强化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鼓励各类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知识产权、标准等的信息化关联,在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战略研究等方面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资源。 5.发布科技成果包。围绕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化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生态环保、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向、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保障重大民生需求具有支撑作用的科技成果包。 (二)释放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 6.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运用“互联网+”,探索开展企业技术难题竞标等“研发众包”模式,引导科技人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接企业的项目委托和难题招标。完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扩散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完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采购支持政策,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机制,将科技研发费用、技改资金投入以及人才培养经费视同企业净利润,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7.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和处置权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 8.深化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激发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动力 9.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机制。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符合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人员可列入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点范围,评价合格的可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奖励的政策。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人员在岗和离岗创新创业政策保障,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研究探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领导干部任正职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11.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探索引入市场化机制,打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以企业为运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促进供需对接,实现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北京技术市场监测与信息发布系统,实现技术交易信息实时监测、潜在技术交易供需信息实时发布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定期在线发布等功能。 12.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积极支持从事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投融资、信息咨询等活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探索应用研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创业投资相互融合的新型服务模式。 13.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功能。完善技术转移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技术产权交易等平台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线上与线下结合、产学研协同的技术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新路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互联网+”技术转移服务,积极发展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型服务,引导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从“点对点”服务向综合服务模式升级。提高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14.完善技术市场统计监测体系。完善技术合同网络登记和智能统计分析系统,建立健全科技、商务、税务、统计等部门技术交易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技术交易信息统计方式创新,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挖掘分析技术交易数据,绘制技术交易地图。 15.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质量标准建设。推动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培育知识产权新兴服务业态,支持服务机构提高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台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优势企业和产业集群。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五)建设科技成果中间性试验与产业化载体 16.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聚焦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打造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开展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基地合理布局和功能整合,促进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更多企业和产业发展亟需的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 17.强化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围绕特色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 18.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创新、标准创制、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发挥首都创新大联盟的牵头作用,搭建产业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 19.拓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承接空间。按照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增强产业承载能力,加快推进产业空间整合与功能升级,培育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机制,强化规划控制、产业布局、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统筹协调,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六)强化央地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0.促进中央企业创新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共同打造中央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通过转让、许可、投资、授权等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中央在京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收益分配先行先试,探索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员工持股等方式组建成果转化项目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科技型企业。发挥中央企业创新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实北京未来科技城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集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建成一批高水平研发平台,形成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 21.引导在京高等学校创新资源服务首都发展。围绕搭平台、聚人才、接任务、出成果,加快推动首都高等学校协同建设一批高精尖创新中心,在科学与新兴技术、未来芯片技术、大数据科学与脑机智能、软物质科学与工程等领域开展高水平创新,力争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引导创新成果与首都产业对接,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供有力支撑。 22.推进中央在京科研院所创新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对接中央在京科研院所,搭建新技术孵育转化中心等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统筹推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实施科技服务网络计划,围绕首都产业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与示范、知识产权运营等。深化与中国科学院的合作,组织实施“十三五”时期院市合作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行动计划,共建怀柔科学城。 23.开展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等平台作用,加强军地信息交互,促进军地需求对接,推动高科技企业参与军队装备、物资采购。推进具有军民融合特色的产业园区建设,支持信息安全、智能制造等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4.建设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引导和支持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协同协作,加快建设一批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标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科研团队与企业需求对接,推动知识、技术、产品与产业深度融合。 (七)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 25.建设京津冀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依托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采购平台,支持京津冀区域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发挥京津冀技术转移协同创新联盟等平台作用,促进区域技术转移合作。支持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津冀地区建立孵化器等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充分发挥首都科技大数据平台作用,为京津冀区域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26.发挥在全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一站一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合作站和北京技术市场服务平台)为核心,建立跨区域科技条件和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以及成果转移转化绿色通道,促进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投资协作以及科技咨询服务的跨区域交流合作,实现创新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域——中关村西区为核心,集聚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打造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区。 27.加强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吸引国际高端创新机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落户。发挥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意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作用,建设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吸引国际高端科技成果在京落地,形成面向全球的技术转移集聚区。继续办好中国(北京)跨国技术转移大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等国际性会议会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发布和交流中心。鼓励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技术转让与许可等方式实施外向型技术转移。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加快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参与国际标准研制。 (八)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快速发展 28.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加快推进海淀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在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搭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营造等环节和领域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高水平建设中关村大街,形成开放度更高、服务范围更广、辐射带动力更强的创新创业型经济集聚区。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创业大街在研发孵化平台搭建、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等方面对创新创业的支撑能力,推动创新创业功能向沿线街道纵深辐射。积极推进中关村智造大街建设,加速促进创新创业服务走向高端化。 29.发挥众创空间服务和支撑作用。重点在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数字化增材制造(3D打印)、人工智能、石墨烯材料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发挥北京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示范作用,构建一批支持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的“星创天地”。吸引更多高端创业人才入驻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 30.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深化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鼓励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等资源,提供联合研发、中试检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等服务,并进一步完善以科技资源开放量和服务企业业绩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完善首都科技创新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测试检测、研发设计、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活动给予资助,促进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31.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发明大赛,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在京举办。继续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北京会场、北京科技周等活动。支持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举办黑马大赛、创客嘉年华、极客大赛等活动。实施公众参与创新行动计划。支持首都创业导师志愿服务团面向全国开展创业培训等服务。 (九)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32.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区域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课程,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依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组织管理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面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培养一批懂专业、懂管理、懂市场的复合型技术转移服务人才。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行业龙头企业等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鼓励和规范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大力培育技术经纪人市场,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为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经纪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名额,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33.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者行动、企业院士行、先进适用技术项目推广等,动员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加大农技推广力度,推行推广型教授(研究员)制度,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34.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实现人才与人才、人才与企业、人才与资本之间的互动和跨界协作。围绕支撑重点产业培育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对接搭建平台。建设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引进海外创新创业资源搭建平台和桥梁。 (十)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 35.加大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等作用,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前孵化”等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产业资本等投向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6.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组织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各区、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加强跟踪检查与考核评估,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支撑。 (二)创新管理方式。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和信用评价机制,并作为对单位给予支持的参考依据。健全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制度,鼓励科技组织等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采取咨询服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 (三)强化法治保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落实《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落实《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强化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立法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统筹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模式,弘扬创新文化,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 干意见(试行)
京政办发[2014]3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研机构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试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制度,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等方式确定价格并实现交易。鼓励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二、推进科研资产管理改革。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市属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其已经实际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以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手续。鼓励市属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预算管理后,可以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三、深化财政经费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立项机制。由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转化和产业化需要,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厂房、设备及相关费用。进一步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优化市财政经费资助项目(课题)的组织流程,统筹安排财务、绩效等检查工作,并强化检查结果共享。 四、强化科研人员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机构聘任高层次人才,在经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市属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设置科研岗位。市属科研机构可以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人才,人员工资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费用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开支,经批准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科研机构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建立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科研机构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研人员可以列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点范围,评价合格人员可以获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加强对科研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使用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在城市建设、智能交通、健康养老、文化惠民、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鼓励在京金融机构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可以通过风险备偿、业务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将市财政经费用于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开展融资对接、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七、支持科研机构深入开展协同创新。深化“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鼓励科研机构将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及市场评价的服务业绩给予后补助支持。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为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八、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平台。鼓励科研机构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建立市、区(县)两级科技成果转化用地协调机制,鼓励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区(县)转化落地。 九、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北京峰会、中国(北京)跨国技术转移大会、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等平台作用。支持科研机构通过国际国内展会平台对外展示科技成果,寻求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抢占知识产权和标准的制高点。支持海外风险投资机构来京发展,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本意见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设立,具有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场地等基本条件,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的各类机构,包括科研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