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中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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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安阳中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级
开发区级别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开发区类型
92.89平方公里
开发区面积
招商方向
高端装备制造
生产性服务业
都市消费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详细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原高新区大厦
白先生
资深选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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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
基本信息
园区内企业
园区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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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开发区简介

安阳中原高新开发位于安阳东北部,是安阳的核心城区,辖区总面积92.89平方公里,总人口32.78万人。 全区辖9个街道办事处、1个镇(柏庄镇)、1个省级产业集聚区(中原高新区),42个社区、70个行政村。 2022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6.79亿元,增长1.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0%,增速居四区第1位、全市第2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94.86亿元,总量居四区第2位、全市第4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1.43亿元,增长13.1%,增速居四区第2位。 2023年一季度,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4.95亿元,累计增长10%,增速居四区第1位、全市第3位

产业基础

主导产业
泛低空经济(通用航空),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光伏新能源
招商方向
高端装备制造-无人机产业,新能源设备制造; 生产性服务业-人力资源、直播电商、总部经济; 都市消费-纺织服装;

要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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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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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

高端装备制造
(6)
都市消费
(1)
企业名称
安阳唯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无人机
企业名称
河南坤宇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无人机
企业名称
河南云洹网联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无人机
企业名称
安阳金风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新能源发电
企业名称
安阳蜂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无人机
企业名称
安阳弘安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赛道
无人机

产业政策

人才引进
(1)
项目引进
(1)
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安阳市“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 柔性引进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摘要
1、保障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安阳市从事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活动期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在前期对接过程中,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提供食宿、车辆等保障服务。顶尖人才差旅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万元,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梓乡高层次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综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2、对接成功后,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工作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市场规则予以保障。柔性引进人才所得报酬在安阳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50%用于奖励用人单位,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周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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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规范安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安阳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安阳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安阳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从市级财政安排列支的用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的市级财政资金奖补对象为安阳市市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安阳市市辖区的自然人。中央、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与本办法中的项目相同时,可参照本办法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奖补对象近三年无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奖补对象有特别要求的,由当年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文件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安阳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要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负责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管理。 第八条  安阳市财政局安排奖补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补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 第九条 高价值发明专利 每个自然年度内新增的有效发明专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专利不超过1万元奖励。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第一、二顺序权利人均为安阳市市辖区域内注册单位的,可由第二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但须提交第一顺序权利人签署的放弃奖励声明。 (一)属于国家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 (三)维持年限超过10年; (四)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或河南省专利奖之一。 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同一件专利不重复奖励。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的发明专利不受年度新增限制。同一职务专利申请人年度奖补不超过30万元,非职务申请人的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个自然年度内新增的首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 (一)对于已认定的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家中心建设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获批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的项目,在两年建设期内,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每年发放不超过5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通过PCT等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奖补不超过1.5万元;在美国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奖补不超过1万元;在其它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奖补不超过0.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最多奖补5个国家(地区),其它产业最多奖补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同一职务专利申请人年度奖补不超过20万元,非职务申请人的年度奖补不超过10万元。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在安阳市市辖区内的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 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且在   3个及以上指定进入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国际申请应缴纳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提出申请,同一申请人年度奖补不超过10万元,属于个人申请人的年度奖补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奖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安阳市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由在安阳市市辖区内的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标准必要专利 对转化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产业化应用的专利,每件专利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单位完成多件专利转化为标准的,每年最多奖补5件。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一)对为本市专利维权及纠纷调处提供免费专业咨询,且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出具侵权判定意见和参与侵权案件查处的知识产权专家和技术调查官,给予适当的资金奖补,每人每案奖补不超过1000元,每案专家和技术调查官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每年奖补不超过1万元。 (二)对受市知识产权局或调解、维权援助机构委托,为本市专利纠纷提供无偿诉前调解服务的调解员,案件成功调解后给予资金奖补,每人每案奖补200元,每案调解员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每年奖补不超过1万元。 (三)对为本市专利纠纷、诉讼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律师,结案后给予资金奖补,每人每案奖补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年奖补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举报个人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海外知识产权预警 企业在产品出口、有出口需求或赴国外参加展会等工作中,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预警分析单件专利最高奖补额度不超过1万,奖补总额不超过5万。 第三节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贯标认证 (一)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奖补首个认证周期实际认证费的80%,最高不超过    5万元。 (二)首次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高等院校,奖补首个认证周期实际认证费的8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首次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奖补首个认证周期实际认证费的80%,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贯标认证过程中产生的辅导、咨询等费用均不列入奖补范围。 第二十条 强企培育 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批省级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批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以最高标准进行不重复奖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及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 (一)对获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对获评省级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对获评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鼓励中小微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对签订托管协议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托管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知识产权事务: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专利挖掘、专利查新检索、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信息分析、知识产权竞争情报推送、知识产权侵权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商标监测、专利著录项目变更、专利年费管理、商标品牌宣传和建设、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知识产权合同文本把控、专利权评价报告办理等服务。托管内容以单年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 获得国家、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经费的,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奖补。 第四节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二十四条 专利转化运用 (一)支持企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 对我市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平台完成专利产品备案,根据通过专利产品备案数量、经济效益、被认定为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等因素择优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 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校院所(含高校院所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专利转让许可次数、转让许可合同实付金额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高校院所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 对面向全国各地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转化工作,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我市高校院所(含高校院所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按专利转让许可次数、专利数量、合同实际到账金额、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每家单位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各类服务平台、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 对促成我市高校院所(含高校院所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向全国各地中小微企业转移转化专利技术,服务我市中小微企业从全国各地高校院所(含高校院所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获取专利技术,促进转化后产生经济效益,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照服务次数、转化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单个机构年度此项奖不超过30万元。 (五)实施专利开放许可 支持各类机构搭建公开平台,通过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促成高校院所通过或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市内中小微企业,达成并备案30个以上合同的,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地理标志 入选国家级、省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地理标志持有人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八)重点专利转化能力提升工作 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补;获批河南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补。对开展微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形成项目成果的,按相关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合作银行奖励标准 金融机构对安阳市市辖区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仅限专利权、商标权)的,按照上一年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进行奖补,且单笔贷款的奖补不超过1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每年度累计奖补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补贴标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进行分档补贴,补贴内容包括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对同时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组合出质的企业,奖补金额在补贴标准范围内将适当提高。 1.融资额在500万(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6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融资额在1000万(含)以下,一般不超过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5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融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一般不超过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所获贷款产生费用的30%,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知识产权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对开放或销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单位,按照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10%奖补,单个主体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保费给予不超过80%奖补,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以专利质押的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保费给予不超过90%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   5万元。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规模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对发放或实施单位,单个金融产品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单个主体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一)新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在市辖区经营满2年,拥有至少2名专利代理师,且为市辖区50家以上企业提供专利代理申请、维权、托管等事务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安阳市市辖区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在市辖区经营满2年,拥有至少3名专利代理师,且为市辖区100家以上企业提供专利代理申请、维权、托管等事务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九条 优秀代理项目 (一)对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安阳市市辖区申请人撰写的专利获得国家、河南省专利奖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0元/件、5000元/件、2000元/件的奖励,对获得河南省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元/件、3000元/件、1000元/件的奖励。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对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安阳市市辖区申请人注册的商标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件的奖励。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项目。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对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建设。鼓励大型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含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每年对被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认为优秀或合格的承建单位进行奖励,获评优秀的奖励不超过 5万元,获评合格的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六节 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第三十一条 优秀知识产权人才奖励 (一)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安阳市市辖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超过2年,一次性奖补不超过5000元。对通过了法律资格考试的上述专利代理师,另外一次性奖补不超过   1万元。 (二)支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取得知识产权师资格证,对在同一单位任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超过2年,取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个人,按不超过2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奖补。同一人同一职称级别只奖补一次,不重复奖补。 第三十二条 其他项目奖励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按照财政年度预算,除以上条款奖补外,增设战略性产业导航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监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公共资源商标保护运用、知识产权智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项目,每个项目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十三条  总限额条款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河南省专利奖的奖励额度不包括在内)。所有奖补资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 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类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要求等,以当年度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各类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再由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合格的奖补项目,按照有关资金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励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奖补、获得奖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已获得奖补的,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 第三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奖补资金的申请人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知悉。若奖补申请人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所获奖补资金。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奖补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已经奖补的,责令限期退回: (一)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 (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的; (四)近五年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五)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规定或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六)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 (七)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补情形的。 第四十条 各类知识产权奖励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设计“至少”、“不超过”、“以上”、“最高”、“最多”、“不少于”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域同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相符合的,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重复和冲突的依据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关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安阳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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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政〔202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鼓励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商标是指以地理标志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条申请商标奖励的申请人必须是安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安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且能够证明该认定或注册的商标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实施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二)对被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家注册证书并在指定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后,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实际缴纳注册费用的70%进行奖励,每件商标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年度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由因获奖商标财政实际受益的市、县(市、区)负责支付,产生争议的由市财政局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六条商标奖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申请商标奖励的申请人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盖有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的商标奖励申请书1份;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三)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商标国际注册的认定法律文书或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征信报告; (五)提供该认定或注册的商标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资料;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在8月底前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在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发放奖金;对公众提出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审核后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决定。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者,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第九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征信不良者,不予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追回奖励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安政〔2011〕23号)同时废止。 主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阳市人民政府 |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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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财政资金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及各类研发平台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落实《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安政办〔2021〕62号),市科技局在充分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5日 安阳市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 开放共享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研发活动覆盖率快速提升,根据《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安政办〔202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主要目标。在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体系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动态化解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过程中出现的发票开具、收费标准、绩效补贴难题,提高科学仪器设施的利用率,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服务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 基本概念。本方案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独立或通过服务机构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的且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使用者)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使用者使用国家、省级及其他地市平台资源的,也可享受同等补贴。 第三条 实行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市科技局依托市数字化科技创新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国家网和省网、市网以及重点高校、企业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平台“四网”无缝对接,实现拥有者与使用者的互联互通。通过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平台实现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展示、检索与发布,使用预约,一键送检,共享评价,补贴核算等开放共享全流程服务。 第四条 鼓励所有权、经营权、设施使用权分离机制。拥有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提供专业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使用者也可以通过服务机构寻找适合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规范补贴核算,原则上要求一家仪器拥有者委托一家服务机构。拥有者通过服务机构将所属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平台并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拥有者不再申领共享补贴,各项政策资金由服务机构申领,拥有者和服务机构通过合法合规方式确定合作方式。使用者通过服务机构在共享平台接收共享服务的,使用者不再申领共享补贴,各项政策资金由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者和服务机构通过合法合规方式确定合作方式。 第五条 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必须纳入市共享平台管理;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拥有者自愿申报、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平台管理;鼓励拥有者建立仪器设备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将自有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市共享平台管理,向社会开放共享。涉及国家秘密或有特殊要求的,不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六条 规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拥有者或服务机构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应服务价格。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制定服务价格;服务价格要包含必要的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费。使用其他来源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以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制定服务价格。拥有者或服务机构要通过管理平台对外发布价格,收取的开放共享服务费用,可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绩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管理工作。平台运营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运营市科研仪器和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负责对拥有者、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评价并核算针对拥有者和使用者(服务机构)各项补贴,负责开放共享日常具体工作。拥有者(服务机构)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 (二)建设统一的共享平台。 (三)监督评估开放共享情况。 (四)根据平台运营机构提交的核算清单,兑付共享补贴资金及奖励资金。 第九条 平台运营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负责运营共享平台;负责协助推进政策落实;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补贴核算等有关工作;指导高校、企业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条 拥有者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推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已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按统一规范与市共享平台对接; 尚未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应使用市共享平台提供服务。 (三)制定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 (四)已经委托服务机构提供共享服务的,拥有者职责移交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规范权责。使用者(服务机构)通过市管理平台向拥有者(服务机构)提出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使用申请,获得开放共享服务。使用者(服务机构)要按照拥有者(服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合规、妥善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费用,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 第三章 拥有者(服务机构)绩效奖补 第十二条 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根据使用者用后点评对拥有者(服务机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包括开放情况、服务成效等,评价结果作为双向奖补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及奖补程序 (一)拥有者(服务机构)通过共享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二)拥有者(服务机构)通过共享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共享服务协议书(合同),收费凭证,共享服务工作报告等材料。 (三)平台运营机构对拥有者(服务机构)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平台运营机构依据评价结果及申请资料提出补贴计划建议,按相关程序经市科技局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按照财政体制由市或县(市)履行拨付经费手续。 第十四条 绩效奖补金额 (一)拥有者(服务机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金额等于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乘以补贴系数。 (二)根据对拥有者(服务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单位补贴系数为20%;合格单位补贴系数为10%;不合格单位不予奖补。 (三)同一年度,单个拥有者奖补总额不高于10万元。服务机构代理多个拥有者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业务的可累计领取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拥有者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服务机构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奖补资金可用于支付拥有者设备使用费用及人员绩效。 第四章 使用者(服务机构)使用补贴 第十六条 使用者(服务机构)补贴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备案并取得编号);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企业或团队。或上述企业、团队委托的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使用者使用市共享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其相关证明材料给予30%的补助。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企业每年每年最高补贴8万元;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团队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服务机构代理多个拥有者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业务的可累计领取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使用者使用补贴申报流程: (一)使用者(服务机构)规定时间内在共享平台上填写《安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并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1)共享服务协议书(合同); (2)付费凭证,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 (3)申请补贴测试项目汇总表。 (二)平台运营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查验。 (三)平台运营机构审核后提出补贴建议方案并报市科技局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市或县(市)将补贴拨付给相关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  使用国家、省级及其他地市平台资源的,由使用者收集全部证明材料,向平台运营机构提出兑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取与使用市内开放共享服务同等补贴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平台运营机构管理共享平台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使用者、拥有者、服务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助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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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安政〔2015〕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阳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科学布局、统筹实施专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是指具有引领作用突出、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明显、支撑作用显著的科研重大项目。专项聚焦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需求,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以及民生公益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瓶颈,着力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 第三条  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聚焦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化目标,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多方联动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出系统布局,坚持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瞄准重点优势产业上下游的关键节点,进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集成资源系统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示范转化的导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产学研用单位共同参与。突出分类实施,尊重科研规律,针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主体不同的创新需求、研发定位和目标导向,在项目的产生途径、组织流程、支持方式、绩效考评等方面因类施策、分类推进。 第四条  专项主要包括重大技术类专项、重大公益类专项和重大软科学类专项三个二级专项。其中,重大技术类专项主要围绕我市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关键,突出产业化,政府主动布局,企业牵头主导,力争解决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缺乏、关键装备部件依赖进口等“卡脖子”问题,突出产业化目标,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发展,对带动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龙头企业承担的专项可进行连续支持;重大公益专项主要聚焦我市民生科技、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以及基础学科、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需求,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重大软科学专项,主要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复杂的决策问题,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研究,集成专家和社会的意见,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系统的科学支撑依据。 第五条  列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创新载体内的项目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列为国家科技项目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项目,按照“总体核算、分批拨付”的方式,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及省科技厅年度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要求,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进步需求,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创新体系规划,确定年度重大科技专项拟支持的领域方向和研究重点,组织调研、筛选,确定专项备选项目。 第七条 专项管理中的责任主体为: (一)市级管理部门,包括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安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县(市、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负责人。 第八条  专项管理主体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专项预算编制、指南发布、专项立项、补助资金安排、监督检查、专项验收等管理工作;加强对专项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专项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专项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评估、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审核专项资金支持意见,下发经费文件并按时拨付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参与专项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 (三)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专项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专项申请(承担)单位和专项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审核和组织上报,并对专项的真实性及非重复申报进行审核,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专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专项申请(承担)单位对专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专项的真实性及非重复申报负责,并为专项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专项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专项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五)专项申请(承担)负责人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专项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验收;完整、真实地填报专项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报告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重大技术类专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技术政策,符合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能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以上。 (二)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能够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快速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或者在民生公益领域开展应用示范。 (三)项目应依托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能够解决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难题,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多元化投资。 (五)符合当年专项指南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重大技术类专项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阳市范围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二)建有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 (三)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 (六)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河南安阳)”黑名单。 (七)符合当年专项指南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重大公益专项和重大软科学专项,主要以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复杂的决策问题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技术问题为主。专项研究内容及承担单位条件,根据需要在当年的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省科技厅的年度工作重点和方向,统一对外发布专项申报指南,公开征集专项。部分共性技术和公益性专项可根据情况采取招标方式组织或定向组织。 第十三条 一个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1项专项,已承担专项尚未验收的单位,不得承担新的专项。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专项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价)、项目申报专项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文件等。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行专家负责制。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对目标导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并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立项结果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实行任务书管理。市科技局、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总体、阶段绩效目标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市科技局视情况组织开展关键节点的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安阳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并作为确定项目后补助经费额度、连续滚动支持的重要因素。 科研项目绩效实行分类评价。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 对事业单位承担的前补助项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且综合绩效评价较差的,收回结余资金。 对企业承担的后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增加财政后补助金额;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总额拨付后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或适当调减后补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年。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准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确定项目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项目实施成效和重大成果宣传。 第五章  保障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全流程监督工作机制,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等环节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的申报受理、论证立项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通过“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取得的明显进展和重大成效,加强成果宣传; 第二十六条  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参与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河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系统”。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创新免责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价、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阳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安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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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钢铁行业“十四五”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2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钢铁行业“十四五”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3日 安阳市钢铁行业“十四五”转型升级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安阳市钢铁行业资源整合,持续推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努力推动全市钢铁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结合安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钢铁产业发展现状及方案出台背景 安阳是河南省重要的钢铁基地。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市钢铁产业发展规模由小到大,由单一产业向多元产业方向辐射延伸,依托钢铁产业上游形成了煤焦化工、合金耐材,下游形成了“钢铁—建筑材料”、“钢铁—装备制造”、“钢铁—汽车及零部件”、“钢铁—轨道交通”、“钢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钢铁—钢贸物流”等产业链条,相关联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近400家,工业产值约1000亿元,就业人数超过20万人,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一半以上。但全市钢铁行业存在着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不高、污染物排放量大、产品附加值不高、整体竞争能力不强等诸多问题,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发展势在必行。“十三五”以来,市委、市政府把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作为工业转型重点攻坚任务之一,纵深推进钢铁行业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技术改造,8家钢铁企业“一企一策”提标改造深度治理全部完成,实现压减炼铁产能165万吨、炼钢产能280万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助推了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较2015年相比,PM2.5、PM10、SO2、CO、NO2年均浓度分别下降31.9%、31.1%、75.5%、58.0%、29.4%,综合指数下降33.0%、重污染天数减少16天、优良天数增加15天,实现“七降一增”。“十四五”时期,国家、省对钢铁行业转型发展提出了更为严格要求,钢铁行业面临着产业政策、环保形势、市场格局等多重倒逼,加快推进全市钢铁行业资源整合既是政策、环保形势所迫,也是推动安阳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的各项决策部署,依据《河南省钢铁行业“十四五”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72号),坚持绿色、减量、集聚、提质、增效转型方向,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突出生产绿色化、装备大型化、企业智能化、钢材精品化,全面推进钢铁行业布局优化、产能整合、装备升级、管理进步、绿色低碳发展,着力提升工艺装备、产品质量、资源利用和节能减排水平,努力推动全市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在整合方式上,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领、统筹协调、政策支持的优势,充分保护和调动企业熟悉市场、技术专业、灵活创新的主体作用和积极性,充分利用市场配置高效、流动有序、公平公正的特点,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2.在标准约束上,坚持环保优先、总量控制、安全发展原则。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技术、安全等标准,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等要求,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严控钢铁产能总量,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产能置换要求,把整合改造提升作为重要方向,全面提升工艺、装备、技术、安全和管理水平。 3.在产业布局上,坚持创新驱动、延链补链、集群发展原则。建立区域布局更加合理、特色导向更加鲜明的钢铁行业空间格局,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钢厂”逐步提升短流程炼钢比例,推动创新发展、链式发展、集群发展、集约发展,全面提高安阳市钢铁产业综合竞争力。 (三)工作目标。通过钢铁行业资源整合,“十四五”期间,全市钢铁企业布点由8个减至4个,长流程炼铁高炉由16座减至7座,炼钢转(电)炉由16座减至9座,炼铁产能由1726万吨压减至1400万吨以内,炼钢产能由1755万吨压减至1500万吨以内。全市钢铁行业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服务化水平全面提升,钢铁行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确保实现“两减、两降、两升、两优”目标(全市钢铁总产能只减不增,钢铁冶炼企业只减不增;污染物排放大幅下降,能源消耗明显下降;技术装备大幅提升,质量效益显著提升;行业布局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控制钢铁产能规模。严守产能红线,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全市钢铁产能只减不增,钢铁企业只减不增。严格落实钢铁行业产能置换、项目备案等规定,科学论证拟建项目,落实决策程序,确保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消减要求。 (二)优化调整钢铁行业布局。着眼安阳钢铁行业长期发展形成的既有产业规模、要素资源和关联产业链基础,综合考虑空气环境质量提升、产业集聚发展等因素,围绕钢铁行业资源整合目标,突出资源利用率高、环保安全水平高、生产效率高的建设要求,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形成安钢、林州、水冶、汤阴四大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生产基地。安钢基地:支持安钢集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安钢集团做大做优做强。安钢本部在满足殷墟大遗址保护和城市钢厂环保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实施技术改造升级,以精品板材为主,打造国内一流的精品板带材、高档冷轧与深加工先进基地。林州基地:实施整合转型升级,落实更加严格的安全节能环保生产标准,鼓励整合上下游资源集聚发展,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形成下游200万吨精特无缝钢管、150万套(件)汽车零部件制造的全产业链钢铁产业装备制造基地。水冶基地:实施整合转型升级,落实更加严格的安全节能环保生产标准,建成精品钢生产基地,围绕高端优特钢转型方向,发展形成以精品长材、高强度超高强度螺纹钢、帘线钢和弹簧钢为主的线材及无缝钢管用材、汽车用钢、合金钢为主要品种的优特钢产业链。汤阴基地:实施整合转型升级,落实更加严格的安全节能环保生产标准,建成全省重点热轧薄板、异型钢及抗震钢生产基地,突出优碳结构钢、低合金钢、高强度抗震钢、特钢卷板主力产品,与既有的下游神龙腾达有限公司形成年加工能力200万吨左右钢铁精深加工产业链。 (三)实施钢铁行业资源整合。坚持绿色、减量、集聚、提质、增效的转型方向,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围绕打造形成安钢、林州、水冶、汤阴四大钢铁产业基地,全市范围内民营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产能优化配置,提升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对实施实质性兼并重组的,按照规定执行差别化产能置换支持政策。所有整合新建项目均按照国家环保要求A级标准建设,实现装备大型化、生产绿色化、企业智能化。 (四)推进技术装备升级。推动数字产业与钢铁产业深度融合,推进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全市钢铁行业应用,支持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等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智能制造引领工程,建设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鼓励企业建设工业大数据暨企业服务平台,争创工业大数据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依法依规推动全市钢铁企业限制类工艺装备改造升级,置换新建生铁高炉不低于1200立方米、炼钢转炉不低于100吨(含)、电弧炉不低于100吨(合金钢不低于50吨)。2023年年底前,根据省文件精神要求启动10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退出程序。 (五)加快实施绿色化改造。积极推广烧结烟气循环、高炉煤气精脱硫等技术应用,推动实施工业节能、节水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切实提升钢铁行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化水平。鼓励钢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提升绿色制造全流程管理能力。积极推广节能环保装备、工艺和技术,主动开展对标达标工作,争创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建立钢铁制造、能源转换、废弃物消纳绿色环保生产体系,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2025年年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在完成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实现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 (六)推动产业链延伸发展。鼓励支持钢铁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延伸产业链条,以多品种、精细化、高端化为方向,推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延伸产业链终端产品,向产品价值链中高端方向发展,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支持钢铁企业加强与装备、汽车、家电制造等行业企业协作,围绕钢铁精深加工产业链,结合实际选择适合的技术路径,拓展延伸产业链条,做大做强全市钢铁精深加工产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钢铁行业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资源整合的决策部署。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市直部门要加强对接沟通和工作指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钢铁资源整合工作合力,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钢铁行业转型发展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落实风险评估,制定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操作实施流程和应急工作预案;要围绕钢铁行业资源整合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的工作推进机制,统一指挥调度,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按时间完成各阶段任务,确保钢铁整合有序推动、安全稳定。 (三)加大服务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加快推动钢铁资源整合,加大财税、金融、土地、环保、就业等政策支持力度,为钢铁行业资源整合和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着力解决钢铁资源整合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深入一线指导,精准解决难题,倾心倾力服务,以高质量服务助力整合工作推进。 (四)强化督导检查。把推进钢铁行业资源整合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定期跟踪实施督查,扎实推动钢铁行业资源整合工作任务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本部门工作任务的督查力度,对工作中不重视、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要及时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强力推进钢铁资源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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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 “新入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安政办〔202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新入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2日 安阳市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新入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激发小微企业发展动力,鼓励新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推动更多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新建项目投产达产,尽快实现“小升规”“新入规”,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建立重点小微企业(项目)培育库 将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至2000万元,或者近两年年均增速10%以上的,且符合转型发展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长速度较快的小微企业,以及列入省、市重点工业项目的、近两年投产的小微企业(项目)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重点小微企业(项目)培育库,及时跟踪掌握小微企业(项目)生产运行、建设进度等情况,加大对小微企业(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对培育库内的小微企业(项目)重点帮扶 (一)明确帮扶责任。建立县(市、区)科级以上干部“一对一”联系服务重点小微企业和重点项目制度,实行“首问负责”“保姆式”服务,积极协调解决小微企业(项目)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土地、用工等困难和问题,合力营造“小升规”“新入规”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精准培训。将培育库内企业家纳入全市企业家培训体系,推动企业家之间学习、互访、交流、合作。工信、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企业统计、财务、税务和企业管理方面,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辅导和跟踪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核算,指导企业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提供人才支持。落实“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加大对培育库内小微企业(项目)人才政策支持力度,为企业培养、留住一批急需的科技人才和技术骨干。围绕小微企业(项目)用工需求这一难题,搭建企业人才需求和就业信息对接平台,举办用工对接及专场招聘会等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金融服务。建立银企对接机制,将培育库内的小微企业(项目)优先推荐给金融机构,开展季度政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政策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服务,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和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阳银保监分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 (五)推动企业开拓市场。各级财政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中,预留小微企业采购份额。依托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举办形式灵活、针对性强、见效快的精准产销对接活动,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大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组织小微企业(项目)参加国内著名博览会、与电商企业对接等名优产品拓展销售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鼓励小微企业进园区。对小微企业(项目)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对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对租金给予优惠;对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对首次成为规上企业的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奖励力度。对首次上规入统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在企业上规入统当季度先行专项一次性奖励8万元,上规入统企业所在县(市、区)可每年拿出企业给当地财政贡献的10%,支持企业用于科技创新、人才引进,连续支持三年,年终市、县(市、区)按财政体制收入比例分摊结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 (二)优先申报重点项目和资金。优先支持企业参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小巨人”企业和申报省、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落实关爱企业家政策。对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的企业家纳入《安阳市关爱企业家“八大员”行动计划》优惠政策享受范围,落实兑现各项政策承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小升规”“新入规”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政策解读,确保政策落实。 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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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政办〔202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4日 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确保各项创新举措落实到位,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促进创新型企业数量和全社会研发投入大幅度增长,发挥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规范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享受相关创新政策的自然人(信用状况良好),符合科技创新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实施。 二、管理流程 按照“主体申报、主管部门初审、部门审议、媒体公示”程序进行。 (一)用户注册。申报主体首次申报的,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注册并实名认证。 (二)信息填报。项目申报人按照指南要求登录“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111.6.36.142:8082/)”填写项目申报书。法人登录系统审核项目,提交至科技主管部门(单位)。 (三)审核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及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推荐项目。 (四)项目受理。科技局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形式审查后,再统一核准或评审。 (五)考察评审。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选出参评项目并组织专家对参评项目进行统一评审(核准)。 (六)结果公示。拟资金支持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http://ayskjj.anyang.gov.cn/)或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示。 (七)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对相关异议复审后,科技计划项目类项目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支持资金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直接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三、资金拨付及申报时间 (一)科技计划项目类。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含“揭榜挂帅”项目)、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科技攻关、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开放合作、产学研合作)等,当年的项目资金在市人大批准财政年度预算后1个月内拨付,每年6月发布下年度申报通知。 (二)事后奖补项目类。上年度经国家、省、市认定或核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型企业、平台、载体和事后政策奖补项目,每年6月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具体时间以市科技局门户网站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根据项目类别,以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一)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 1.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政策内容:对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材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3.省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省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材料:省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4.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 申报材料: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5.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申报材料: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6.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绩效配套奖补 政策内容:对各类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绩效考评合格以上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照支持金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获得上级绩效评价奖补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 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绩效评价结果文件;上级拨付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7.市级研发平台考核奖补 政策内容:对市级研发平台每2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对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考核良好的奖励5万元;考核合格的无奖补,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研发平台称号。 申报条件:上年度获得市级绩效考评优秀、良好等次的研发平台。 申报材料:市级研发平台绩效考核结果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8.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 政策内容: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是指将本单位(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用户单位)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行为。财政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进行奖补及对用户单位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支出进行补贴,单个单位奖补总额不高于10万元。 申报条件:将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管理单位;在市共享服务平台注册并利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用户单位。 申报材料: 管理单位需提供《安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收费凭证;共享服务工作报告。 用户单位需提供《安阳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委托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付费凭证;申请补贴测试项目汇总表。 (二)支持各类孵化载体建设 1.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孵化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3.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 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4.各类孵化载体内企业申报高企奖补 政策内容:各类孵化载体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首次认定,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每备案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载体。 申报材料:企业注册在载体内的证明材料;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复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备案证明;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5.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政策内容:鼓励我市初创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凡我市参赛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决赛获奖的,奖励20万元。 申报条件: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决赛获奖的初创企业。 申报材料: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决赛获奖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重点奖励。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5万元。 申报条件: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70%)。 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上年度销售收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2)其他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其他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 申报条件: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企业,再次通过认定的,奖励5万元;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奖励10万元,奖励后,连续时间重新计算。 申报条件:重新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3.域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市域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的,按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奖励。 申报条件:市域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 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企业注册登记变更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四)大力培育创新引领型企业 1.“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和省“雏鹰”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和省“雏鹰”企业等,最高分别给予10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纳入省“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给予100万元培育资金补助。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和省“雏鹰”企业。 申报材料:“独角兽”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和省“雏鹰”企业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连续三次通过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连续三次通过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奖励后,连续时间重新计算。 申报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连续三次通过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连续三次通过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3.市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家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 申报材料:市级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4.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奖励5万元。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申报材料: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五)激励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 1.提高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力度 政策内容: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力度。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在执行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增量部分奖励。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的企业,及纳入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最高600万元)进行补助(含对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的奖励)。非首次享受研发费用财政补助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部分(与近三年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的20%(最高800万元)进行补助,其中未纳入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研发投入需在50万元(含)以上。 单个独立法人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亿元(含)的,所有财政奖补累计最高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累计最高补助8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累计最高补助6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累计最高补助4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累计最高补助200万元。 申报条件: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在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材料: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证明;上年度企业研发统计证明(参加统计企业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并享受了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佐证材料(未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提供具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研发经费审核表)。 注:“研发费用”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依据上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增量补助”指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与以前年度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增长部分。 2.鼓励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政策内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重点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急需的重大科技成果,面向全国开展“揭榜挂帅”定题项目征集。“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方式进行支持。支持经费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0%核定,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申报条件: (1)技术攻关类。企业有能力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有项目实施的支持和配套条件;项目为有内在迫切需求,且依靠自身科技力量难以解决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共性)技术以及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项目指标参数、产权归属、对揭榜方的条件和要求内容明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签订协议时算起),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辐射带动全市乃至全省相关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项目内容不得以大型仪器、设备、装备等设施的购买为主。 (2)成果转化类。拥有较成熟且符合我市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等;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转化应用方案的实施,可为项目实施提供整体技术解决方案;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通过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可转化为适合大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且未与相关单位达成转化合作协议;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预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签订协议时算起),技术项目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项目不得以大型仪器、设备、装备等设施的销售为主。 申报材料:《安阳市“揭榜挂帅”重大创新需求申请表》;技术合同;技术交易发票和付款凭证。 3.对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 政策内容:对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申报条件:上年度承担了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企业。 申报材料: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或国家级科技项目的立项文件;资金下达文件及拨款凭证。 4.国家级、省级、市级外国专家项目支持经费 政策内容:对获得批准执行的国家级、省级外国专家项目(含平台类项目和人才类项目),按国家级、省级拨付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市级外国专家项目给予10万元支持经费。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省、市批准的外国专家项目。 申报材料:国家、省、市外国专家项目批复文件;国家、省级拨付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5.科技计划类项目奖励 政策内容: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整合形成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专项五大类科技计划。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按要求设置了研发会计科目和研发支出辅助账目。申报项目未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负责人没有尚未结项或验收的财政支持科研项目。 申报项目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建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特大型企业可适当降低。 申报材料:项目申请书;研究开发会计科目和研究开发辅助账证明;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技术合作等。 申报项目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立项查新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平台证明。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 1.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奖励 政策内容: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报材料: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成果转化奖补 政策内容:对促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以技术交易发票和付款凭证为准)的3%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 申报条件:促成技术成果在安阳转移转化并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报材料: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文件;技术交易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技术转移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以及服务收入证明;技术成果在安阳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3.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奖补 政策内容:对当地企业引进转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3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申报条件:吸纳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安阳转化的企业。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变更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相关证明材料;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的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4.技术合同登记奖励 政策内容:针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依据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到款额的5‰给予技术转让方奖励,同一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按实际到款额1‰给予技术服务方奖励,同一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申报条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主体。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奖励 政策内容: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技术合同认定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申报条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申报材料:经过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证明;技术合同交易额佐证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6.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政策内容:对经备案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社会机构,按照评审活动经费的50%进行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 申报条件:经备案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社会机构; 申报材料:备案文件;开展科技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7.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 政策内容:对我市范围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特等奖300万元、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的配套奖励;我市参与完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一等奖的每人奖励10万元,获二等奖的每人奖励5万元。对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给予每人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项目或人员。 申报材料: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文件和证书;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8.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新认定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申报材料:上年度认定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9.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奖励 政策内容:对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经省科技厅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按上年度非财政支出的研发经费的20%(最高150万元)给予补助;通过绩效考评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照支持金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利申请、研发投入、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开展绩效评价,评价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新备案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合格等次以上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获得资金支持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文件;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文件;非财政研发经费支出凭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10.引进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奖励 政策内容:对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知名高等院校、中央企业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技术产业化机构或在我市建立的高水平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根据其团队规模、研发能力、技术领域及对我市产业发展的贡献,协议期内,给予最高1亿元的运行费用支持,每年2000万元,最多支持5年。 申报条件:一流科研院所、知名高等院校、中央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水平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 申报材料:引进入驻我市研发机构、高水平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的协议;对我市产业发展的贡献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11.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奖励 政策内容:对经过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申报材料: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批复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12.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政策内容:对新选派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及工作队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申报条件:当年新选派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及工作队。 申报材料:新选派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及工作队认定文件;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13.科技服务机构奖励 政策内容:凡在我市注册或有固定办事机构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其辅导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完成一家,给予服务机构3万元奖励;首次认定后,服务机构继续服务且所服务企业3年内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给予服务机构2万元奖励。辅导规模以上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分别奖励科技服务中介机构120万元、4万元;辅导非规模以上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的,分别奖励科技服务中介机构60万元、2万元。指导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给予奖励。单个中介机构累计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并开展高企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研发平台建设培育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开展高企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研发平台建设培育工作的协议、收款凭证和工作绩效证明;核准类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五、附则 1.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须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需要,视情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报告科技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 4.建立各级政府分担机制,县(市)除科技重大专项经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外,其他科技经费全部由县(市)财政负担;市辖区除研发费用后补助按照市与区4:6的比例共同承担外,其他按照原政策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省与市、县(市)财政体制方案实施后,对各县(市)分担政策按新的财政体制执行。 5.政策中涉及其他部门的条款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兑付,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遵循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7.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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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 柔性引进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政办〔202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柔性引进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1日 安阳市“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柔性引进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区域性中心强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的意见》(安办文〔2020〕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积极推进柔性引进人才政策。 第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约束条件,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前提下,围绕安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引进、使用安阳域外人才。 第三条 引进对象。根据《河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的通知》(豫人才〔2017〕5号)确定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以及其他省市相当层次的人才和安阳市梓乡高层次人才(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区域及领域作为柔性引进人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本领域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落实。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办法建立和更新本区域、本领域柔性引进人才专家库。 第六条 符合入库条件的人才来安阳市从事技术合作、学术交流、考察访问,均可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优惠政策。 (一)保障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安阳市从事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活动期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在前期对接过程中,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提供食宿、车辆等保障服务。顶尖人才差旅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万元,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梓乡高层次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综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二)科研资助。柔性引进人才与安阳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发项目,符合安阳市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条件的,可按照相关程序申报,评审通过后优先获得支持。柔性引进人才以团队形式与用人单位联合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根据建设内容,可按照安阳市有关政策申请支持;对有突出经济社会价值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支持。 第八条 服务程序。服务保障方式采取“预约制”。安阳市企事业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才交流合作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进行预约登记,并提供专家人才学术水平或业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启动服务保障程序。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前期对接过程中的交通及食宿补贴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才专项资金按照合法合规方式保障。 (二)对接成功后,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工作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市场规则予以保障。柔性引进人才所得报酬在安阳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50%用于奖励用人单位,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科研经费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条 工作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区域、领域集中开展引才活动并做好引才、用才日常管理。定期组织相关区域、领域高层次论坛。结合产业发展及企业创新日常需求,重点加强和梓乡高层次人才对接。 第十一条 督导考核。组织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专家库建设、柔性引进人才数量质量、开展活动及产生效益等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并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阳市梓乡高层次人才标准 附件 安阳市梓乡高层次人才标准 安阳市梓乡高层次人才是指安阳籍在外工作人才或曾在安阳市域内工作过的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完成人或三等奖第1完成人。 2.省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产业创新领军人才。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近5年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 4.省级技术能手、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前5名的高级技师;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负责人。 5.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 6.在安阳市挂职的科技副县(市、区)长和博士服务团成员。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安阳市人民政府 |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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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安阳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统一规范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参照《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市科技局、市卫健委联合制定了《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医学科技创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面向我市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安阳市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中心的任务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重点搭建健康医疗数据、成果转化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协同创新网络,研究制定临床研究标准规范,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市内外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  按照我市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我市优势疾病领域和临床专业布局建设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市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五条  中心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卫健委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 (二)组建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七条  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内外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战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为中心的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做好中心开展临床研究等的条件保障工作。 (四)做好国家、河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中心的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安阳市境内注册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法人单位,专业优势明显的二级以上医院法人单位或通过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CI)认证的医院法人单位。 (二)在申报领域具有省、市内先进的临床技术水平,诊疗设备先进,有一定规模的门诊及住院量,具有开展先进医疗技术研究的基础条件。 (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近五年在申报专业领域主持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等。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 (四)能够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管理部门的规划布局和通 知要求,组织填写《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见附件1),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中心的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医院是否满足要求。 (二)能力评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据客观指标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量化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科研水平、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 (三)综合评审。在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管理部门组织市内外的多方面专家对排序靠前的申报医院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申报医院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条件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社会公示。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 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中心的依托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发文确认。管理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中心发文予以正式确认。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中心所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托单位优先保障中心建设发展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受依托单位委托,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具体落实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交流合作、临床新技术和药物临床试验“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中心要科学规范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各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自评,每二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的中心总数的30%。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评估方式采取中心报送自评价报告(见附件2)、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 第二十条 评估内容重点是中心的基础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网络建设等)、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临床转化、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制定和推广服务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中心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Anyang city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使用统一的中心标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2.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自评价报告编 制提纲(参考格式) 附件1 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1.申报书概述(限1000字) 2.本单位建立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优势及基础(包括与申请领域相关的研究基础,取得的成效,平台建设和临床资源情况等,以附录形式提供课题、奖励、论文、多中心临床研究、样本资源库、核心团队等情况) 3.推动本领域临床及转化研究的总体思路 4.中心建设方案和网络构架设想(中心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核心人员、网络构架、成员分工等) 5.研究目标及重点任务(结合对本领域的战略分析,研究提出近期研究目标和远期设想,相关指标应明确可考核;突出临床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中心的重点研究任务,针对各具体研究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并提出任务分工方案) 6.申报单位的承诺书及单位法人签章(对中心及网络建设提供人员、硬件、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说明及承诺书) 附件2 安阳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自评价报告 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一、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情况 二、本领域研究网络建设情况 三、按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材料情况 四、承担的各类省、市级科研项目运行情况 五、在临床样本资源及临床数据等方面进行资源整合的情况 六、本领域临床研究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 七、成果转化和基层普及推广情况 八、人才团队建设情况 九、临床诊疗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情况 注:填报自上一次评估之后的情况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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